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
1) 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 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4100《陶瓷砖》中3.8条所定义的“瓷质砖—吸水率(E)不超过0.5%的陶瓷砖”。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审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 产品加工厂概况;
3) 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4) 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zg}使用量;
5)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
6) 按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注: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γ>1.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如锆英砂(ZrSiO4)。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达到或接近临近值时(内照射指数IRa>0.9。外照射指数Iγ>1.2)时,应对影响产品放射性水平的主要原料进行筛查,以确定是否还有除锆英砂(ZrSiO4)之外的其它关键原料。
4.2初始工厂审查
4.2.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2.2 工厂审查内容
4.2.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2.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 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b) 检查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zg}使用量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4.2.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产品抽样检测
4.3.1抽样原则
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zg}的产品。放射性水平{zg}的产品应根据其关键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进行综合判断。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3.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在工厂审查的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产品抽样也可在工厂审查前进行。
4.3.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认证委托人或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中抽样。
4.3.4抽样人员
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
4.3.5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
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3.6检测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3.7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