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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介绍

Kevin(2010-7-8)注:原文地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外投资合作是各国融入世界经济、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途径,对外直接投资也成为各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维持自身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一国直接投资的流出将推动本国生产的国际化进程,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获取各种境外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以,众多国家逐渐取消了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诸如外汇管制和资本输出管制,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逐步取消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规定,并开始采取新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来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2000年,党中央提出“走出去”战略,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6年,七部委下发《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一系列重大决定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打开了大门,各种鼓励和支持政策也接踵而来。
我国制定鼓励和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总体目标在于:①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②寻求更加有利的投资区位,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如将产业转移至劳动力成本更低、资源供应更为充足的地区,可获得新的比较优势;③吸收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④获取国外各种资源和原材料,保障本国经济发展急需的战略资源的安全供应;⑤配合总体外交战略的实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为本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我国鼓励和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政策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信息和技术支持、财政金融支持、投资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税收保护。
(一)信息和技术支持
我国政府机构自身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降低对外投资的前期成本。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商务部门等提供关于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投资环境、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作为商务部直属机构和投资政策执行机构,同时作为中国官方投资促进机构(IPA),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来华投资和对外投资提供系统、高效、快捷的投资促进服务,已经成为国内外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纽带和桥梁。“中国投资指南”作为事务局设立的专为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服务的网站,提供大量统计数据、研究报告、政策分析等服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作为中国政府驻外的经济代表机构,负责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国企业进行支持和管理,并以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经营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该机构网站提供大量东道国{dy}手信息。
各国中国商会也不定期举办各类投资洽谈会,组织招商团,提供境外项目信息和投资境外培训课程等服务。
在对外投资的信息统计分析方面,国家建立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不仅让政府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政策、正确引导投资方向,还对我国境外投资的趋势性和战略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国别和行业信息提供方面,国家发布《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国别/地区系列报告》《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定期发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各国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研究分析。
2004年投入运行的“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是商务部设立的服务境外经济合作的专业网络,建有包括政策法规、促进服务、国别环境、统计资料、政策解读、合作信息库、政务公开、“走出去”战略、企业名录在内的信息服务板块和包括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境外矿产资源项目开发备案系统、国别投资障碍报告系统在内的政务服务板块,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该网站还将重点建设各类合作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境外招商项目信息库、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库、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信息库、企业对外投资意向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国别经济合作环境数据库。
另外,国家还通过财政扶持、人员安排等手段,在不同层面设立了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这类机构有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等。另外一些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等也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境外项目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或有偿的项目级咨询服务,包括国别风险、投资环境、税收政策、法律制度、行业与投资项目信息、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等。
中央财政还设立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目前基金作为支持外贸商务工作开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各类旨在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二)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
中国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直接金融支持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这些机构的资本金全部来自国家财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为境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服务、担保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业外经贸政策性银行,对各类对外投资合作给予信贷支持,并设立了境外投资专项xx。国家开发银行则在世界50多个国家设立了工作组,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信息咨询,已经累计提供境外投资项目xx逾200亿美元。为推动中非合作,国家开发银行还设立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到非洲开展投资和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参股,帮助企业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
在2005年,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自2006年起对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直接补助或贴息等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xx。
为落实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商务部于2007年印发了《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发生在2006年的各项费用或利息进行资助,范围主要包括:①“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②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③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④对外设计咨询、境外高新技术研发运营费用;⑤境内银行提供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xx贴息。
为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除外),根据2005年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对在国外进行前期预查、普查阶段的项目和详查、勘探、开采阶段的项目,分别提供补助和贴息支持。
在中央财政对境外投资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财政也给予相应资助。北京市财政根据《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xx贴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企业赴非洲开展资源领域合作的中长期xx、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保险费、境外设立生产性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类项目的中长期xx和周转金xx利息等给予补贴,同时对于以推进对外投资为重点工作的北京市中介机构举办的境外投资环境考察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在外汇管理方面,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先后出台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xx用于境外投资等规定。在2006年7月1日,我国还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并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对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三)投资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公认的“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得到各资本输出国的普遍采用。目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主要承保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及部分商业风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投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20年,赔偿比例高达90%-95%。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
为强调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优惠融资和保险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5年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6年会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加大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截至2007年9月,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累计向位于21个国家的36个投资项目签发保险合同48份,保险总金额超过45亿美元,涵盖油气、矿产、电信、电力、农林、基础设施及各类制造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以两国政府为主体做出的关于保护双边投资的承诺。我国与别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截至2007年6月,我国已与12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应认真研究相应协定,学会利用协定保护自身权益。
1965年,世界银行董事会通过《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截至2003年12月3日,该公约签字国已经发展到154个。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该项公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遇到争端时,可依据该公约将争端提交ICSID申请调解或仲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它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为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担保。截至2004财年,MIGA累计向发展中国家项目签发担保合同711笔,担保总金额超过134亿美元,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约511亿美元。中国企业在向高风险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可以向MIGA申请政治风险担保服务。除MIGA外,世界银行还向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项目提供部分风险担保和部分信用担保,以帮助投资者减小投资风险,这些也都可以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四)税收保护
我国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保护方面,主要措施有: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外国税收抵免。我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方法,对于当年外国税额超过其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在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采用1O%的股权比重作为纳税人享受间接抵免的条件。
关于饶让抵免的适用对象,分两种情况:①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有饶让抵免条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的;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上述两种情况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无论东道国与我国是否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境外投资企业自正式投产或开业之日起5年内,对中方从境外分得的应税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关税优惠。对在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可兑换货币的合营企业,中方以分得的利润购买或以货易货的方式换回我国所需要的其他产品,除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外,若经营有亏损的,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但若属于产品返销,则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对中方作为投资运出的设备、器材或原材料,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和境外投资企业的合同副本,海关予以放行,并免征出口关税。
(四)境外投资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水、火、震等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或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在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规定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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