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
Kevin(2010-7-8)注:一篇很好的文章,希望通过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我国境外投资的政策。原文地址为:
一、“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与不断深化
在2000年举行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走出去”战略,并写入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随后,在2001年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上上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立了“走出去”战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在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了“走出去”战略。国务院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是明确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继续坚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
(一)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加强政策引导,统筹协调,规范秩序,合理布局,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科学论证,审慎决策,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xxxx。
(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持工程项目承包公开公正透明,重信守诺,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关心和支持当地社会民生事业。
(六)提高境外工程承包建设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七)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八)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培养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
(九)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宣传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政策主张,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和企业的良好声誉。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了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核准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决定》扩大了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4年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解读: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应按《办法》核准。包括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wy}合法依据。对未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办法》规定国内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投资的,按照《办法》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也要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从投资国别、金额和投资领域三个纬度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别:
Ø 前往已建交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分限额和领域由各级发改委或国务院核准。
Ø 前往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的投资: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金额和投资领域:
Ø 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Ø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Ø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Ø 对于中央管理企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办法》还严格规定了受理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
解读:该《办法》提高了项目核准效率,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很多企业认为政府规定了20日的核准时限,一般应该可以。其实应该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有10天的延期,而且如果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话,评估的时间也不算在内。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只有企业提交的资料齐全后,这20天的时限才开始起算。可见,操作中有十分大的灵活性,所以企业一定要提前做出安排,不要因为时限问题耽误了项目的进展。
《办法》还规定,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解读:关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发改委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提前报送信息。
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对于前期费用的核准,外汇局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xx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其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这里注意的是要尽量宽打窄用,避免申请用汇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同时,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4年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三部门要求的事先报告制度可以让政府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别是通过政府或相关商会、协会的协调来避免中国企业间的恶性竞购。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发布《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备案手续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上完成。该系统是政府和企业沟通信息的重要平台,备案表是企业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制度
商务部在2004年颁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Kevin(2010-7-8)注:该法规已经被所取代,并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在2005年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还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Kevin(2010-7-8)注:该法规已经被所取代。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明确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金融类企业除外)。
解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规定》从企业性质、国别两个纬度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进行核准。
Ø 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
Ø 其他企业在《规定》的附件所列国家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日本、朝鲜、伊拉克和港、澳、台湾以及未建交国家)设立企业,由商务部核准。
Ø 地方企业在《规定》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Ø 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Ø 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Ø 核准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这里的附件所列国家开始为135个,但是商务部会根据情况对这些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比如近期就决定将新加坡列入。
核准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共有14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投资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安全状况、与我国政治经济关系、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东道国(地区)合理布局、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核准需要重点把握的具体内容;
(二)针对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增多的情况,提出了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工作中重点把握的内容;
(三)明确了我国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领域,并在《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我国禁止对外投资的领域。
解读:政府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已经逐步从国别管理为主转向行业管理为主,七部委在2006年联合制定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及《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和禁止三类。对于鼓励类项目,要求在境外融资、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投资保险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五、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
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国家不断调整政策,以鼓励和支持合理对外投资。
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xx。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手续。
六、其他政策
国务院和各部门、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了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对外投资,还出台颁布了很多外汇、财政、商务、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概览中所列文件,以便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