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uanqiu.com 2010-07-07 14:28 湖南日报
近日,(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永兴县“4·17”爆炸案10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青山背煤矿一名矿主被判处死刑,另一名矿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安仁县一民爆服务队队长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12年有期徒刑。
永兴青山背煤矿是2003年4月由李武义、李大军等人筹资开办的一个非法煤矿。2005年12月,李武义等人采取行贿手段,将青山背煤矿作为永兴大岭煤矿(合法矿)的技改风井后,一直在非法生产。2008年12月,李武义、李大军伙同他人以680万元的价格,买下青山背煤矿全部股权,又扩股至1100万元,李武义任矿长负责生产,李大军负责火工仓库管理。为了维持非法煤矿生产,李武义屡次通过非法途径购买xx。安仁县牌楼乡民爆服务队队长周柏林多次为该矿非法提供火工产品。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检查,李武义、李大军等人在煤矿综合楼一层建造了秘密xx库。去年4月17日,储存在秘密xx库内的500余公斤xx、1000余发雷管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武义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大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柏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 邓明 白培生 通讯员 陈红卫 许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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