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民是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他给记者搬出一组数据:2009年,陕西省各级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7883件,审结17253件,律师参与辩护案件数只有3349件,占总案件的比重仅为24.4%。当年陕西省律师总数3726人,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只有0.9件,这个数字在2006年为1.165件(当年全省审理刑事案件数15573件),2003年为1.565件(当年全省审理刑事案件数15492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数字在不断上升,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却下降了近一半。
耿民说:“广东、浙江等沿海省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辩率更低。陕西经济不发达,律师没事干,刑事案件的参辩率相对还高些。”1997年浙江省的刑事辩护率是15.3%,2000年就下降到了14.89%,北京市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不足10%。
看来中国律师的刑辩业务正在逐渐滑入窘困的境地。这是为什么呢?
《刑法》第306条,令律师心惊胆颤的法条
1997年《刑法》修订时,“律师伪证罪”作为单独的法条写入《刑法》,成为第306条。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显示,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2010年2月9日,重庆市{dy}中院作出李庄案二审判决书。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庄案的判决,成为司法机关引用第306条对刑辩律师绳之以法的{zx1}个案,它对全国刑辩律师是一次沉重打击。
李庄案宣判后,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声称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向{zg}院提交建议案,要求{zg}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司法解释,但他很快放弃了这一打算。于宁解释说,一是此事在“两会”上“过于敏感”,他再提可能会起负作用;二是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进行调研。于宁认为,“《刑法》第306条使刑辩律师的压力很大,很多人一直在提废除。我认为要废除这个条款比较难,但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是有的。”
耿民律师说,应对《刑法》第306条,我们有经验的律师可以处理,年轻律师不能处理,就出问题,被传讯、拘留、逮捕、判刑的很多。
耿民举了自己一个例子:2005年,陕南某县“涉黑大案”,公安部高度关注,一批官员落马。耿民为一位主管刑事的县法院副院长辩护。这位副院长因涉嫌受贿被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这位副院长受贿的总数较多,但每笔金额不大,其中一笔比较大的有6000元,证人就是涉嫌向副院长行贿之人。但经被告家属私下向证人了解,此系伪证,证人愿意翻供。
被告家属希望耿民律师去找证人调查,耿民没有答应,因为他深知证人改变证言对律师带来的风险,遂向审判长建议,传证人来当庭作证。审判长同意。
开庭那天,审到这笔贿款时,正在病中的证人带着氧气袋出庭作证。耿民作为被告辩护人发问:“你在某年某月某日提供证言说,被告收了你6000元钱,是不是事实?”证人回答:“不是,当时我在住院治病,检察院把我弄到××大酒店关了3天,我招架不住,只好作xx。”出庭的公诉人立即威胁证人:“你要考虑后果!”证人说:“我讲的是实话。”证人退庭后,还没出大门就被抓走了。检察官再三追问:“是谁让你改变证言的?”因为耿民事先没见过证人,证人不可能指证“我是在律师诱导下改变证言的”。检察院将证人从上午10点关到晚上11点,什么也问不出来,只好放人。法庭也未认定这6000元贿款。
2008年的闫兆信律师妨害作证案,是陕西省{dy}起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而受到《刑法》306条款追诉和审判的案例。
闫兆信,1942年出生,咸阳人,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中涉嫌妨害作证罪受审。
这起抢劫案,起初是该所另一名岳姓老律师,为抢劫案的被告之一屈某做辩护人。2006年12月28日,抢劫案{dy}次开庭,岳律师与公诉人就证人张某的证言问题,发生了激烈争执,并导致延期审理。原因是,张某在给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中称,屈某抢劫后,到他租住的民房说自己抢人了,走时留下了抢劫时用过的水果刀。可后来张某在给岳律师书写的证言中却说,自己不知道抢劫的事。前后两次证言相矛盾。岳律师说事实不清,应撤销案件。公诉人愠怒:“你这个老律师怎么与公诉机关对着干?”岳律师亦有怒色,双方盛气相向。开完庭不久,岳律师忽因心肌梗塞而亡,所领导便指派闫兆信接手这起案子。
闫律师接案后,曾与另一被告人的亲属及辩护律师等人在饭店餐叙,谈他对抢劫案的看法,认为刀的问题急需查证。经查,张某租住的房间确有水果刀一把,但张某不知此刀是谁放在这里的,房东也不知道。另一被告的律师及被告亲属就找了一名学生,假作知情者,写了证言向法庭提交。此时闫律师尚不知此事,但检察院却获悉消息,即放下抢劫案,先把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证人、亲属等抓了起来,指控他们“以闫兆信为首,组织指挥策划,制造伪证,妨害司法程序”。
消息传到陕西省律协,律协组织刑辩律师们研讨、刑法专家论证,均认为闫兆信不构成犯罪。律协指定时任刑委会秘书长的耿民为闫兆信辩护。闫兆信本人亦坚决认为自己无罪,被拘留、逮捕时都不签字。
2007年12月27日,本案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耿民为闫兆信做了无罪辩护。他在辩护词{zh1}说:“众所周知,刑事辩护是律师法定主要业务之一,但自1997年以来,《刑法》第306条立法的负面效应,已给本来就步履艰难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雪上加霜。刑事辩护职能的弱化甚至消失,已成为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界有识之士无不为之焦虑和痛心。根据xx机关的统计分析,陕西的律师刑辩出庭率历年来也在持续急剧下降,2006年全省律师年人均受托辩护已由2003年的1.56 件再次下降为1.16件,百分之七八十的刑事被告人开庭时没有律师参与辩护。刑事辩护的制度性障碍,已成为我国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律师法》已对律师执业言论豁免权作了确立的今天,如果再借《刑法》第306条,对本来就无罪的闫兆信施以刑罚,这不仅不利于法律xx的重塑,而且还可能导致律师不能讲话,不敢辩护,刑辩法律制度名存实亡这些十分严重的社会效果。我们恳请合议庭厉行法治,并充分考虑本案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依法宣告被告人闫兆信无罪。谢谢! ”
耿民认为自己的辩护是成功的,但法庭并未采纳他的辩护意见,而是对闫兆信判刑两年,对其同案犯均从轻判了缓刑。闫兆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3月31日,咸阳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闫兆信招架不住了,怕判实刑后退休待遇被取消,只好写了认罪书。法院“判一缓二”,放闫兆信回家。闫兆信回家后,深居简出,连耿民律师也不愿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