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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气化炉国家行业标准(NY/T 1417-2007)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417-2007
秸秆气化炉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Quality Evaluation for Straw Gasification Furnace
2007-06-14发布         2007-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秸秆气化炉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秸秆气化炉的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秸秆气化炉的质量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2206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GB/T 14162-1993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
    MT/T 12 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
    NY/T 443-2001 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秸秆气化炉 starw gasification furnace
   主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也可以用稻壳、锯末、木材、树叶等为原料的由气化发生器、净化器、冷却装置、输气管道和灶具等组成的家用分体式或整体式燃气用具。
4 质量要求
4.1 性能要求
4.1.1 点火起动时间应不大于8min。
4.1.2 一次加料持续稳定燃烧时间不小于90min。
4.1.3 气化发生器的气化效率应不大于60%。
4.1.4 灶具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在0.5倍额定大力下工作时不发生回火,在1.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不应有脱火和黄焰。
4.1.5 灶具在额定压力时的热效率应不低于40%。
4.1.6 气体的燃气热值应大于4000kj/Nm3。
4.1.7 单位秸秆的产气量应不小于1.0m3/kg。
4.2 安全及环保要求
4.2.1 在人体触摸易于造成伤害的气体发生器外表面应加装防护罩,灶具应加贴安全警示标志。
4.2.2 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安全警示标志的固定的装置,并给出标志的解释;应有详细的安全操作规定。
4.2.3 气化发生器、净化器、冷却装置、输气管道和灶具等不应有泄漏现象。
4.2.4 灶具在额定压力下工作时,排烟中的CO含量应不大于0.1%。
4.2.5 灶具燃烧噪声应不大于55Db(A)。
4.3 使用信息要求
4.3.1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应有正确指导用户安装、使用、维修等内容。
4.3.2 标牌、标识位置应醒目,固定应牢固,字迹应清晰。
4.4 一般要求
4.4.1 外观应整洁,不得有锈渍、油污;各部位不应有能造成人体伤害的飞边、毛刺、锐角;各零部件应无明显碰瘪、划痕等缺陷。
4.4.2 钣金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锤击痕迹。
4.4.3 外表面的涂漆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漏漆、橘皮、剥落和流痕等缺陷。
4.4.4 所有焊接应牢固,焊缝应均匀,焊接部位不应有漏焊、烧穿、飞溅、咬肉和夹渣等缺陷。
4.4.5 灶具锅支架应能稳固支承炊事用具,且无变形。
4.4.6 阀门及调节开关等操作件应调节灵活,操作方便,且一经定位不应自由松动。
4.4.7 气化发生器材料应符合NY/T 443-2001中4.2.2.3的规定。
4.4.8 净化器可采用干、湿式及干湿组合式,其构件材料应符合NY/T 443-2001中4.2.2.5的规定。
4.4.9 冷却装置应无渗漏。
4.4.10 灶具的安装应符合NY/T 443-2001中5.4.2.5的规定。
5 检测方法
5.1 性能
     检测时所用原料为农作物秸秆,其含水率应不大于12%。
5.1.1 点火起动时间
    气化炉应加料燃烧使用2次以上,且封火4h后进行检测,用秒表计取从阀门打开到炉具能点燃所需的时间。
5.1.2 一次加料后持续稳定燃烧时间
    一次加料后持续稳定燃烧时间用秒表进行检测。
5.1.3 气化效率
    气化发生器的气化效率按NT/T 12的规定进行检测。
5.1.4 燃烧性能
    灶具的燃烧性能用目测方法进行检测。
5.1.5 热效率
    灶具在额定压力时的热效率按GB/T 3606-2001中5.7.6的规定进行检测。
5.1.6 燃气热值
    燃气热值按GB/T 12206的规定进行检测。
5.1.7 产气量
    产气量用燃气流量计、温度计、压力计进行检测。燃气流量计应安装在气化发生器的燃气出口处,在气化发生器中装入额定质量的秸秆,记录点火起动直至火焰自动熄灭所用的时间,测试通过燃气流量计的燃气温度和燃气压力,按下式计算标准状态下的产气量。
式中: V0--标准状态下(101.3kPa,0℃)的产气量,m3/kg;
      V--由燃气流量计测得的燃气流量,m3;
      m--装入的秸秆质量,kg;
      t--通过燃气流量计的燃气温度,℃;
      Pa--检测时的大气压力,kPa;
      Pg--检测时通过燃气流量计的燃气压力,kPa;
      Pv--在温度为t℃时饱和水蒸气的压力,kPa。
5.2 安全及环保
5.2.1 安全防护及xx警示标志采用目测方法进行检测。
5.2.2 使用说明书的安全规定采用常规方法检查。
5.2.3 气密性应在额定压力下工作时使用肥皂水擦拭相关部位,观察有无漏气现象。
5.2.4 排烟中的CO含量按GB/T 3606-2001中5.7.7的规定进行检测。
5.2.5 燃烧噪声按GB/T 3606-2001中5.7.11.1的规定进行检测。
5.3 使用信息
    使用信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查。
5.4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项目采用目测及常规方法检测。
6 检测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4章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按其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1。
6.2 抽样方案
6.2.1 采用GB/T 14162-1993的规定制定。
6.2.2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的样机应是企业抽样前12个月内生产的、未经使用的合格产品,样本数量为2台。
表1 检测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 项目名称 对应条款号
类 项   
A 1 排烟中的CO含量 4.2.4
2 安全防护及安全警示标志 4.2.1
3 气密性 4.2.3
4 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规定 4.2.2
B 1 点火起动时间 4.1.1
2 一次加料后持续稳定燃烧时间 4.1.2
3 气化效率 4.1.3
4 燃烧性能 4.1.4
5 燃烧噪声 4.2.5
6 热效率 4.1.5
7 燃气热值 4.1.6
8 产气量 4.1.7
9 使用说明书 4.3.1

     表1(续) 不合格分类 项目名称 对应条款号 类 项          C           1 外观质量 4.4.1;4.4.2   2 焊接质量 4.4.4   3 涂漆质量 4.4.3   4 灶具锅支架 4.4.5   5 阀门及调节开关等操作件 4.4.6   6 气化发生器材料 4.4.7   7 净化器型式和构件材料 4.4.8   8 冷却装置密封性 4.4.9   9 灶具的安装 4.4.10   10 标牌、标识 4.3.2 6.3 判定规则    6.3.1 抽样判定方案见表2 6.3.2   采用逐项考核、按类判定的原则,当各类不合格项次数均小于不通过判定数时,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表2 抽样判定方案 不合格分类 A B C 检验水平 Ⅰ Ⅱ Ⅲ 监督质量水平(p0) 2.5 15 40 样本数(n) 2 项次数 4×2 9×2 10×2 不通过判定数(r)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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