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的 ...

赣卫医字[2005]26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按卫生部要求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对200411月间各设区市在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检查中被定为要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范》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诊疗科目服务。我厅将于第三季度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附后)

00五年三月三十日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技术操作规范
  
   {dy}章 总 则
  
   {dy}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xx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xx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xx效果。
   第四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xx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xx工作质量。
   第六条 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xx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xx或者xx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xx或者xx”的要求。
   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xx器械、拔牙器械、手术xx器械、牙周xx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xx。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xx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xx。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xx。
   五、牙科综合xx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xx,遇污染应及时清洁、xx。
   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xx或者xx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八条 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xx。
   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xx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xx。
   第九条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xx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xx工作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xx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十一条 口腔诊疗器械xx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xx或者xx、贮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备进行清洗。
   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第十三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四条 根据采用的xx与xx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xx日期、有效期。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xx器xx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xx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 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xx的口腔诊疗器械,{sx}压力蒸汽xx的方法进行xx,或者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xx方法进行xx。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xx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xx或者xx。在器械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xx液冲洗干净。
   第十六条 每次xx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踩脚闸冲洗管腔30秒,减少回吸污染;有条件可配备管腔防回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第十七条 口腔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xx区域进行清洁、xx;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xx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xx。
  
   第四章 xx与xx效果监测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xx与xx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xx、xx合格。
   xx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包括xx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xx物品放置xx器的方法合格;xx器的仪表运行正常;xx器的运行程序正常。
   第十九条 新xx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xx操作程序、xx物品包装形式和xx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设备xx操作程序、xx物品包装形式和xx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xx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
   xx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第二十条 采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xx或者环氧乙烷xx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采用裸露方式进行压力蒸汽xx的,应当对每次xx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按要求定期进行生物学监测。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当定期进行浓度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xx剂每月监测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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