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dy}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前几天弄个事故,到现场,我比较楞。。。
怎么俩车人字形就顶一起了,干啥着啊?:
一问才知道,俩车都绿灯刚起步。。。
一个自行车飞速闯红灯!!!
然后面包赶紧向右躲,没想那个骑自行车的飞快。。。
直接骑面包车右前方去了,车右前角顶自行车尾巴了~~~
然后。。。人摔下来了。那个小车看见马上他就轧着人了!!
狂刹车,速度已然来不及了!本能向左躲,一下撞面包上,才停住!
如图:
闯红灯的小伙儿子,基本没啥事儿。。。
俩车都撞的乱七八糟!艹~~~当时我挺想揍丫的!
责任?不好弄啊~~~请示事故组,得到答复:
算两起事故
1:面包、自行车。自行车主责,面包次责。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
2:小车、面包车。小车全责,面包无责。
做了做工作,都同意了。找保险公司去了。。。。。
我自己回单位一琢磨,凭啥啊?!
小车为了躲那个闯红灯的小伙儿,才不得已闪躲的。
符合紧急避险的啊!。。。
查了查法律,如果当事人就不同意事故责任。。。
就不认为这是交通事故,开个无责任认定,把事实记录清楚。。。
小车就按民法通则,去法院起诉。我觉得胜算相当大的!
呃~~~就是麻烦。。。走不了车的保险。。。
向个穷小火要钱,难!
纯属讨论。个人见解。。。。看看、想想,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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