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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出嫁 [原创 2010-07-08 18: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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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庞元英《文昌杂录》曾记载江淮地区的一件怪事——朝议大夫李冠卿在扬州所居堂前有杏树一棵,极大,花多而不实,有一媒婆见如此,笑着说:“来春与嫁了此杏。”冬深,媒婆忽携酒一樽来,说是婚家“撞门酒”,索处子裙一腰,系杏上,已而奠酒,辞祝再三,家人莫不笑之。至来春,此杏树结果无数。



另一位宋人文莹在《湘山野录》记载——处士李退夫者携子游京城师,居北郊,门前有一个自家的菜园子。一日,园中种胡荽。依照当地习俗,主人在播种时需口念“黄段子”,这样胡荽才能长得好。于是,李退夫一边撒种,一边默念着“夫妇之道,人伦之性”云云。不巧,有客来访,李退夫只得把“工作”委托给儿子。其子有些矫情,拿着剩余的种子,边撒边说:“该说的,家父已经说过了。”后来,此事传开,成为当时的一个xx笑话。

其实,这也没有什么好笑的。利用两性关系来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是一种比较普遍古老信仰。人们认为两性关系对于植物具有感应影响,从而把性行为(或模拟的性行为)作为促使土地丰产的手段。类似的记载早已见于唐代的文献。段成式《酉阳杂俎》介绍茄子时说:“欲其子繁,待其花时,取叶布于过路,以灰规之,人践之,子必繁也。俗谓之嫁茄子。”此处的“嫁茄子”,与前面的“嫁杏树”性质相同。而宋代民间在元旦日的“嫁树”风俗,也与此相关。《岁时广记》引《四时纂要》:“元旦,日未出时,以斧班驳锥斫枣、李等树,则子繁而不落,谓之嫁树。”结了婚的女子能够生育,那么,结婚的果树自然也能够结果了。把花草树木当作有生命的人一样,这种观念自然地就会把它们分为男性和女性对待,他们就会在真实的意义上,而不是形象地或诗意地实行婚嫁了。基于同样的原理,因某种原因而不能生育的人会妨碍果树的结果。《分门琐碎录•果木志》记载:果木若为僧尼所触,终不复实,切宜记之。

进一步溯源,春秋时期的“仲春之会”也具有相同的意义。《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有一些学者以为,“仲春之会”是远古群婚制的遗迹,群婚制被历史淘汰后,人类有了性禁忌,而“仲春之会”正是对因性禁忌而形成的压抑起缓解作用的一种办法,它有些类似西方的狂欢节。

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其实不然。它无法解释这种男女之会为甚么偏偏在仲春之月举行,它也无法解释这种男女之会的强制性保证。依据前面的例子,我们可以认定“仲春之会”是一种祈求丰年的活动。“仲春之会”与一年的农耕之始正好叠合;而所谓“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正说明这种行为是作为一种任务而必须完成的。

这种神奇的观念,在中国哲学中保存有自己的痕迹。《周易•系辞下》说:“天地絪温,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荀子•礼论》说:“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交而变化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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