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德深陷“专利门” 创业板知识产权再爆隐忧

    讯: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仕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处在上市筹备的过程中,然而松德包装IPO审核在6月9日突然叫停,让两家企业的利益纷争浮出水面,一场关于专利权争执的背后,不仅牵涉到两家同质化公司的发展前景,更是涉及上市先机、xx估值的生死之争。同时,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要求与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披制度的隐忧也日益凸显。

    事件回顾

    原定于6月10日上会创业板的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松德包装),9日下午被证监会临时取消审核。证监会称,鉴于松德包装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第34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向证监会举报松德包装抄袭其4项重要专利的是广东仕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仕诚公司),同样为创业板拟上市企业,该公司上市准备工作已推进一年多,即将进入关键期,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其上市工作,而4项专利涉及的产品为其主导产品之一。目前,松德包装涉及专利纠纷的产品半年内销售收入已超千万元,并有快速增长迹象。

    公开资料显示,仕诚公司位于佛山市,是一家专业生产流延机的高科技包装机械企业,是{gjj}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塑料薄膜机械国家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目前高速宽幅流延机市场占有率居全国{dy},流延膜系列产品成为世界xx流延薄膜设备的标志性品牌之一。

    而位于中山市的松德包装主要从事凹版印刷机及其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一家在国内处于{lx1}地位的凹版印刷机及其成套设备供应商,是中国包装联合会认定的中国包装xxxx。公司利润来源以纸凹机、塑凹机及其成套设备为主,以包装印刷机械配套设备复合机、涂布机为补充。

    在6月8日仕诚公司通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递交的律师函中,仕诚公司提供的材料证实,松德包装“于2008年、2009年度以不正常高薪为诱饵先后从仕诚塑料公司挖走从事技术、设计、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多名”,仕诚塑料公司曾于2008年1月和2010年1月就此事致函松德包装,并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但松德“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

       仕诚公司表示,松德包装在2009年5月27日取得的三项专利和在2009年7月8日取得的一项专利均系抄袭该公司相关专利。其中,松德包装于2009年5月27日获得的“流延膜机的主冷辊”实用新型专利,原模原样“克隆”了仕诚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获得的“流延辊的改良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且松德包装的专利申请书使用的图片就是仕诚公司已获得专利的图片;松德包装于2009年5月27日获得的“流延膜机收卷机构的的浮动辊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单独零件的形式抄袭了仕诚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获得的“一种超宽、高速、高精度流延膜机收卷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松德包装于2009年5月27日、2009年7月8日获得的“一种流延膜机组清理胶辊装置”、“一种流延膜机的次冷辊组件”实用新型专利,以单独零件形式抄袭了仕诚公司2008年9月17日获得的“流延膜机的新型流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仕诚公司在对外的公开信中称:“松德公司是否专利造价,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后面这两张图,图片不会骗人,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来,这能是两项专利吗?”

仕诚专利(左)和松德专利(右)的对比

    仕诚公司在其律师函中强调:松德包装凹印机主导产品的竞争力已经趋弱,被仕诚公司举报为抄袭的复合机则处于价格强势的卖方市场。而仕诚公司主导产品流延机在主营收入中占{jd1}比例。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和《专利法》的规定,松德包装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仕诚公司的专利技术”。

    “专利门”带来的知识产权深思

    今年2月,苏州恒久因5项专利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终止而造成创业板上市搁浅。而在苏州恒久之后,又有星网锐捷(002396)、高德红外(002414)因被曝有专利问题而暂缓IPO。现在,松德包装又深陷“专利门”,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要求与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披制度亟待做出适当调整。

    据了解,为了上市,许多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保荐人的鼓动下,“突击”申请专利,“突击”将这些申请中的专利载入发行申请文件中。这些申请的专利技术含量多数并不高,大多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而非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发明专利。

    有人统计了已完成发行、正待上市或已上市的14家创业板科技类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专利情况,惊人地发现,在招股说明书中罗列的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其申请时间多半集中在2008~2009年间,此时正值上市申报材料之关键期;而已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共计244项,其中属于发明专利的仅有其中属于发明专利的仅有69项,仅占28.3%。

    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现,上述已载入招股说明书的专利中,有些失效的专利无一向市场与投资者公告过,估计也没有向监管机构报告过。

    建立创业板的本意是推动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壮大,但现在有些方面却发展得有些事与愿违,部分演变成了某些冠以高科技头衔、实质上并不具备高科技水准的企业的融资场所,而其能以高科技相称呼的依据,便是这些“伪专利”、“劣专利”。

    对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对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要求与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披制度适当作出调整:

    其一,应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创业板企业,不仅仅买它的未来财务收益的预期,更是买它所拥有的独特性、独占性的东西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应要求其在财务数据上保持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而且对其在知识产权上也应保持这样的要求。

    其二,扩大虚假陈述认定范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的认定范围主要指财务数据上的xx,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与不适当披露几种,而针对创业板企业,虚假陈述仅指财务xx显然是不够的,其外延应当扩大,应包括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xx。

    其三,保荐人与保荐机构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某些创业板上市企业发生知识产权xx行为,保荐人与保荐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荐机构与保荐人应对创业板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客观内容,负严格审查责任,并向投资者作出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一旦经其审查后的内容发生问题,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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