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风云》连载十五_天涯博客_有见识的人都在此_天涯社区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Thursday) 晴
 
  

第三章  橡皮图章 首次钢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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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次审议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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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次院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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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次人大常委会,唇枪舌剑平分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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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进步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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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企业破产法》一书,最初是为沈阳破产法研讨会而写的,尔后,为方便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审议破产法。我联系了中国经济出版社公开出版。当时的出版周期一般是7-8个月。而为了赶在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审议破产法之前送到人大常委们手中,我这本书特别商定:将定稿交到出版社之后,一个半月印出样书300本。这是中国经济出版社破例的照顾,空前的高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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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此书开机印刷的前夕,第16次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破产法的情况,已经传到了中国经济出版社。{yt},责任编辑王振德约我到他办公室,问我究竟是怎么回事。我说:这次审议破产法时,大约有1/3的人大常委发了言,他们大都肯定了破产法的必要性,但在是否尽快出台的问题上分歧比较大,多数发言者持反对意见。不同意见的公开争论是正常的,但在我国立法史上恰恰是破天荒{dy}次,很有轰动效应。它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关心破产法、思考破产问题,也会吸引更多的读者来购买新中国{dy}本破产法专著。况且,你们敢于在破产法出台之前出版破产法的书,正显出中国经济出版社的远见和魄力,以及对经济改革所需法制建设的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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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德同志沉思片刻,毅然决然:好,就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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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多年,我每次作破产法讲演时,总忍不住要提到中国经济出版社的同志。他们的确为推动破产法的出台冒了很大的风险。当时,破产法万一行情下跌,书卖不出去,他们的经济损失可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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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也的确没有出版社。19867月出版的2万册《谈谈企业破产法》很快被{qg}一空, 9月份便又加印了5万册。苍天不负苦心人,中国经济出版社既作了大贡献,也获得了经营上的大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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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来说,这个大丰收的最可贵之处是其来得及时。1986730出版社将散发着油墨香的300本《谈谈企业破产法》送到中南海西北门。我们办公室几位弟兄们帮忙搬上楼,自然成了{dy}读者。当天我就给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每人寄送一本,并附一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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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您好,送上拙著《谈谈企业破产法》,供参考,并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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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论原属哪个工作部门,一般都享受部级以上首长待遇,其住址、电话均属绝密资料。为了便于跟他们联系,我迫切需要人大常委通讯录,而这种通讯录,国务院办公厅却没有(只有几位正、副委员长的电话号码)。正当无计可施之际,上帝却让我在沈阳破产法研讨会上认识了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小袁同志。我请他设法提供一本人大常委通讯录,他说需要公函。沈阳会议后,我便寄了一张国务院办公厅调研室的公函给他,随后便通过文件交换途径收到一本人大常委会通讯录。这本通讯录的所有权属调研室,但别人根本不用,因而使用权就专属于我了,成为我从事院外活动,向人大常委游说破产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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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企业破产法》一书寄出半个月之后,也就是815我便开始按照人大常委通讯录,给在京居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及常委们挨个儿打电话。当然通常是在下班以后,我一个人在安静的办公室里打电话,一晚上打几十个,一周下来基本上全部打了一遍。一次打不通的再多打几遍,80%以上都打通了。一般的程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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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曹思源,前不久我给您寄了一本书《谈谈企业破产法》,不知收到没有?如果没有收到,我可以马上补寄一本。态度不可谓不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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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回答是:收到了,谢谢。正在读。许多人说:人大常委马上就要开会再次审议破产法,我正苦于找不到系统介绍破产法知识的参考材料哩,这本书来得太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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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岁的人大常委委员、前财政部长吴波同志在电话中说:你的书我全部看完了,写得不错,但我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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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这是一个交谈的好机会,马上接过话说:请您说说,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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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说: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要他还钱就是了,干嘛还要让人家破产?债权人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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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吴老,债权人在这里实际上有两项权利,{dy}是有权向债务人索债;第二是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参加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债权人有此项权利由来已久,从古罗马时代到现代,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申请权,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这也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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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显然很高兴:好了,我明白了,下次审议破产法,我没有任何保留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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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吴波同志果然积极赞成通过破产法,并在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召开的座谈会上谈了自己对破产法由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主动找尚有疑虑的委员交谈,使之了解破产法的真谛。像这样改变看法的人还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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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国民党政府代总统李宗仁的秘书长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程思远先生收到赠书后给我回了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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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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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赠《谈谈企业破产法》,拜读回环,深佩卓见。尊著条分缕析,提供了大量实际材料,很有说服力。《企业破产法》如再提出审议,当予积极支持。知劳关注,谨先拜阅,并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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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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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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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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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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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宋委员,年纪很大,工作又很忙。为了赶在再次审议破产法之前看完《谈谈企业破产法》,他每天凌晨4点多起床,先看这本书,直到7点多钟用早餐,然后开始{yt}的日常工作。这样坚持了一个多星期,终于把书看完。后来我与这位老同志的秘书在一起开会交谈时得知此事,深受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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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谈谈企业破产法》一书外,198683沈阳防爆器械厂正式宣告破产以及随之而来的密集报道与评论,也为再次审议破产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827,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就是在这种氛围下开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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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次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破产法草案时,发言者也有50多人。但与16次会议初次审议相比,反对通过破产法的,已由41人下降到27;赞成通过该法的,则由10人上升到27人。巧得很,27:27;两种意见旗鼓相当,互不相让。于是乎唇枪舌剑,激烈辩论,上演了人大常委立法史上空前壮观的一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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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国家经济综合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的宋劭文委员首先发言:“制定破产法是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有效管理,稳定商品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竞争,优胜劣汰。我在北戴河仔细看过企业破产法起草说明。我的理解,这项立法将使那些喜爱行政干预的人不能不认真计较起来。实行破产法当然需要配套改革,特别是职工待业保险办法。而这个办法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因此,我是赞成通过破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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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委员强调的重点则不一样:企业破产处理,我看重点还是应该放在挽救企业。沈阳他们试点的3个,就是防爆器械厂黄牌警告后整顿无效,宣告破产。另外两个厂受到黄牌警告以后,职工情绪受到了很大激励,把企业整顿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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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北的杨委员不以为然:黄牌不好使呀,黄牌能解决具体经济问题吗?我认为沈阳3个厂没有一点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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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委员立即提供新的材料进行反批评:828人民日报不是登了一个消息吗?现在全国11个厂搞破产制度试点,就是沈阳防爆厂破产了,其他10个都采取了整顿挽救的办法,已有5个厂有了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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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委员马上对舆论宣传进行批评:报纸宣传有片面性。为了搞破产法,就宣传破产试点怎么怎么好。我跟你讲,咱们有时候就这样上当受骗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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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李贵委员把话题拉了回来,他说:没有破产法,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矛盾没法解决。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没有破产法,明明企业已经破产了,还让它继续存在,大家熟视无睹,好象没有什么争议似的。而实际上这对经济体制改革、对发展生产是不利的。破产法本身是一个积极的东西,是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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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委员则不赞成对破产法的意义估计太高,他说:最近,我到兰州找了些厂长、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人座谈。厂长们普遍认为条件不成熟,有些人则根本反对搞破产法,甚至说,我们到底是搞社会主义还是搞资本主义?现在关键是厂长实际上无权,上级领导机关干涉过多,各种摊派很多,企业负担很重。许多因素是上面不正之风造成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破产法是否能解决这些问题,我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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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古两位委员都说,勉强搞破产法,后患很多,会出乱子。黄委员和其他一些委员也有同感,说这是关系到安定团结的大问题,制定企业破产法应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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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许涤新委员站起来慷慨陈词:有些同志一提到破产法就谈虎色变 ── 不好了,破产来了!其实破产法不是要你破产,而是要你提高警觉,做好工作,少破产、不破产。过去的老办法实际上是保护落后,包庇破产,那怎么行呢!少数经营管理不善、产品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企业,当然要破产。这些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的国营企业,我看不能保护,必须让他破产。只有让它破产,才会推动其他企业改革。这就叫优胜劣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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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委员再次重申两点意见:{dy},实行破产法要尽力挽救企业,把着眼点放在这方面;第二,实行破产法以后对职工生活保障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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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委员补充说: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发挥工会、职工代表会的作用,并建议今后在起草法律的有关工作一开始,就吸收工会的同志参加,以利于法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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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委员这时又有点坐不住了。她说:刚才工会两位委员的发言,可能还有思想顾虑,怕说什么代表工会,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呀,不敢深说哩!我看可能有这点顾虑。破产法嘛,确实是触及工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工厂都是这样:爸爸、妈妈、儿子、女儿都在一个厂工作。一个厂破产就牵涉到他们一家几口人的生活。你发他75%、50%的基本工资,这个补贴没有了,那个补贴没有了。咱们现在又是煤炭补贴、又是猪肉补贴、还有独生子女费5元钱,都不给了,马上减少了收入。他的思想能痛快吗?在座的委员们,如果破产,把你的利益减少了,我看你的思想也会有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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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委员马上接过话来:企业大部分还是好的嘛,只有少部分经营管理不好。破产法草案第3条已经规定了破产界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是指这样的企业嘛。为什么有的企业办得好,而有的企业办得不好,甚至很不好呢?这里就有企业本身的原因了。如今社会上有这种状况:有些企业已经亏了几年了,但是依然年年都发奖金。这究竟是为什么?我想,一个企业的职能,就是要向社会提供产品,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为国家创造财富嘛!如果这个企业不但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反倒要浪费国家的资财,这种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嘛!现在通过这个破产法,是不是会使更多的企业濒于破产呢?不会的,只会使许多企业避免破产。我们宣布xx犯是要杀头的,是不是以后就会有更多的xx犯呢?不会的,显然会使xx犯减少。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个企业破产,会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呢?不会的。我们有几百万个企业,少数几个企业办得不好让它破产,有什么了不起呢?我想,大张旗鼓地让它破产,只能带来积极作用,不会带来消极影响,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这个法通过后,会促使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破产法可以率先出台,不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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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一位来自贵州的列席代表从个人体验的角度上发表意见:我是技术人员,是从工厂里一级一级干上来的。我深知,现在企业法人实际上没有完整的行为能力,甚至可以说xx没有行为能力。你能让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打官司,让他承担责任吗?如果我现在在一个微利的企业当厂长,看了破产法,我{dy}件事就是要求调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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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音未落,岂料老剧作家曹禺委员很不客气地顶了一句:破产法实际上是个积极因素,而不是消极因素。实行破产法是要叫我们国家的产业办得更好,而不能因为有了破产法就吓得要死,不敢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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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委员对黄牌问题还是耿耿于怀,不肯放过:什么黄牌、绿牌的,你搞个红牌它就复苏了吗?你不给它黄牌,去帮助它一下不也行吗?我就怀疑。我打算进一步调查,这黄牌是哪来的?发明创造是哪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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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一位体育界的老领导及时而风趣地插了一句:是我们发明的。运动员吃了黄牌如果再犯规,就要被罚出场了。引起一阵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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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委员继续发言:你不给黄牌不行吗?咱们是搞革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弄个黄牌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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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上又是一阵轻松的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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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段委员,韩委员以及另一位杨委员都在发言中提到配套改革问题。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保险法都没有出台,价格调整的措施出台太慢,对破产法的实施也会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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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是个毛病,是个缺点。经济学家许涤新马上反驳:但是,不能因为有这个缺点,就不从事必要的立法,这是{dy}点。第二点,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很多客观原因,这我承认;但是,能不能等到所有的客观原因都解决了再来搞破产法呢?不能。破产法是一种动力、一种压力,实行破产法恰恰有利于推动那些客观因素的变化,这就叫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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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来自高等学府的陶委员对此却颇不以为然。他坚持说:对国营企业破产法的颁行应该慎重。事实上,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也有破产问题,是否要另立其他的破产法呢?现在实施破产法的内、外部条件尚不具备,如价格体系还没理顺,能源、原材料、xx的分配还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凡此种种,都说明在实施破产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少准备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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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飞青同志起而辩之:破产法是一个积极的法,不能等到条件都齐备了,才搞破产法。反之,破产法出台,可以促进其他条件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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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前任财政部长吴波委员说,上次常委会我主张暂缓实行企业破产法。这次修改稿将企业亏损的外部条件排除了,而且破产的只是企业自己经营的财产,虽然公司法没有出台,也可以解决企业有限无限的问题。工业企业法即将制定,劳动制度改革和待业的社会保险问题,国务院也已另有规定。这个法早一点出台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不会出现大问题。但必须对企业职工加强宣传教育,尽量避免引起大的震动。所以我同意这次会议通过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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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思远委员也说:原来我不同意马上通过破产法,现在主张本次会议通过,主要理由是:1.报刊舆论普遍赞成,作为人民权力机关应予考虑;2.沈阳防爆器械厂已被宣告破产,破产在我国已是既成事实;3.匈牙利、南斯拉夫、波兰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已先后实行了破产法。我认为通过破产法有利于改善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增加企业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因此实施破产法有利无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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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舆论问题,裘维蕃委员也有赞扬之意。他说:昨天《人民日报》关于破产法的评论员文章写得不错,解决了一些问题。实行破产法,鼓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把切身利益同企业好坏连在一起。从试点效果看,实行破产法的作用是积极的,建议尽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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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828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有的人大常委则很不满意。韩委员说:现在新闻单位的宣传一边倒,《人民日报》还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评论对全国是有指导性的,为什么不登一些反对的文章?这样的报导,实际影响我们审议法律,是向人大常委会施加影响。我不同意这种宣传报导办法。这里破产法还没有通过,那里破产法的书都出来了。有的秀才向人大寄送建议通过破产法的材料,这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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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外的我心里明白,韩委员所批评出书和送材料这两件不好的事皆指鄙人。不过我与韩委员素不相识,他对我也无成见,他只是坦率地谈了他自己对事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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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罗委员说:搞破产法在我国是个创举,首先需要创造一个民主的气氛,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上次常委会委员们对破产法提了不少不同意见,报纸上却大量报道赞成的意见,只在下面写了几行不同意见,随后不久又发表文章又出书,说破产法实行的条件成熟了。最近常委会要讨论破产法,报纸上就大量载文说,现在应实行破产法。我看应该把情况弄明白,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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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员对他所不满意的舆论导向作出了更为强烈的反应:昨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企业破产制度可以先行,想施加影响,使破产法在这次会上得到通过。我认为不管报刊是否发表文章,该不通过还是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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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在是否通过破产法的问题上,第17次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分歧是十分尖锐的。如果列席代表不计算在内,发言赞成通过的为24,除前面已提到的8人以外还有秦宝兴、刘瑞龙、邓家泰、周谷城、张秉贵、伍觉天、董建华、武衡、赵忠尧、耿飚、荣毅仁、朱学范、莫文骅、库尔班、彭清源、裴昌会等16人;反对的为20人,除前面已提到的11人以外,还有两位刘委员以及雷委员、钱委员、潘委员、黄委员、宋委员、曹委员、张委员等9(其中张委员原则上赞成破产法,只是认为法律委员会提交的破产法修改稿比国务院原先提交的破产法草案倒退了,不同意通过这份修改稿”)。赞成意见略占多数。当时应该到会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总数是152,因病因事请假49,实际到会人数103人。也就是说,大多数委员还没有表态哩。不过可以想象,在这个沉默的大多数中,实际意见也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彭冲副委员长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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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由彭真同志主持,开了一次委员长会议,着重讨论了破产法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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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建议这次人大常委会对破产法不进行表决,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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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会后,组织部分常委委员到各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经过一段时间,让破产法搞得更周到,等到修改好以后,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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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的力量,指定若干企业进行试点。这样有一个上下深入的研究,再搞试点。我相信,以后制定破产法将更可行。同时请国家经委抓紧修改企业法草案。破产法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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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破产法便没有在第17次人大常委会上交付表决,因而也就没能够像过去一般的法律草案那样,经两次审议便全场欢呼、一致通过。破产法成为多少年来{dy}次引发了公开的意见分歧,未能如期通过的法律草案,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激烈争论的印象之深刻,简直有些戏剧性,使3个月后破产法获得通过这件事反倒没被很多人记住。以致于事隔多年还有不少人问我:曹破产,你那破产法究竟什么时候能够通过啊?待我回答早已在19861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时,他们才不好意思地惊问一声:是吗?弄得我也有点啼笑皆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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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人们对于破产法的意见分歧多么大,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对于人大常委会能够开展不同意见的公开辩论,各方一致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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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人大常委委员曹禺所说:我感到咱们这次开会异常的活泼、自由、认真。过去老是提出一个法律草案,先问大家有什么意见?;然后问是否表决?再问赞成的有没有?大家一齐举手;再问反对的有没有?大家谁也不说话;再问弃权的有没有?谁也不举手。这就叫一致通过。现在呢,有不同意见可以发表了,我觉得这不是坏事,是个好事情。我可以有我的独立见解,我谈的看法可以跟大多数人的看法不一样。这就表示思想解放了,表示言论自由了,表示我们已经不是橡皮图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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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图章力图变硬,并首次钢化。这当然是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中的一个可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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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图章首次变硬,恰恰表现在它不愿意例行公事式的给破产法盖上大印通过放行这件事上。这又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不得不放慢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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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曾在电话中与《民主与法制》的凌河讨论过这个奇特的互相矛盾的现象。凌河告诉我,上海有位朋友对此作了这样的概括:人大常委会在政治上的{dy}个进步却是在经济立法上采取了一个保守的步骤。我听了不禁哈哈大笑:何必讲得这么尖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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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仅仅关心破产法,破产法未能如期通过这件事也许会让我紧锁愁眉;但是,我之所以倡导破产法立法,是把它作为推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全局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看待的。而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所有发言者,无论是否赞成通过破产法,都是出于对国家立法高度认真的态度。由于认真而敢讲真话、各抒己见,激烈辩论。{zg}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这种民主气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远远超过破产法暂时未能问世的消极影响。因此,对于第17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的结果,我不是“忧喜参半”,而是“大喜过望”。我的概括是──民主进步可喜可贺,院外活动再接再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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