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和台湾居民陈先生,对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在“上岛文字及图案”两注册商标中使用“上岛图案”美术作品提出了异议。2月24日下午,对于这起因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陈先生诉称,“上岛图案”美术作品是他1985年的时候在台湾创作的。而事实上,1998年9月14日天津广泰公司就取得了以陈先生作品为组合要素之一的“上岛文字及图形”商标,并于1999年11月12日将这一商标转让给了海南上农公司。2000年4月14日,海南上农公司又以相同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取得了“上岛文字及图形”的服务商标。 2001年8月11日上海上岛公司成立。经商标局核准,海南上农公司在2002年5月30日及同年7月14日分别将“上岛文字及图形”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转让给了上海上岛公司。 虽然在2003年2月18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杭州上岛公司采取了查扣行动,并于同年7月31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然而,2003年3月19日,陈先生还是同杭州上岛公司签订了一份许可协议,授权杭州上岛公司有偿使用“上岛图案”美术作品。这份协议让杭州上岛公司和陈先生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为了捍卫自己的著作权,他们把上海上岛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上海上岛公司擅自使用“上岛图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该立即停止并赔偿杭州上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诉讼中,杭州上岛公司和陈先生还提出他们就“上岛文字及图形”两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评审申请,已分别于2003年4月22日和2003年11月6日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在今天下午的宣判中,法院确认了陈先生拥有“上岛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和上海上岛公司为“上岛文字及图形”两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鉴于杭州上岛和陈先生的商标评审申请至今未有结果,根据涉及权利冲突的知产纠纷案,一般先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请授权部门解决冲突问题后,再处理侵权纠纷。但自权利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处理的司法解释,上海二中院先行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