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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中外合资采矿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祁通
【案情简介】1998年4月18日,a公司(系美国公司)与b公司(系中国公司)签订《合资开采硅灰石矿合同》。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章,约定:双方共同组建c公司,a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该数额的美金,b公司出资9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到位。待合资企业建立后,a公司所投资立即汇入其驻xx地办事处帐户,在合资企业帐户未开立前,分期分批转入b公司帐户,以利于尽快推动合资企业运转,另外,b公司要同时提供各种花销之票据复印件,以备财务管理。合同还约定双方共享采矿权,并规定: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xx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合同及章程还规定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任c公司董事长。该合同已经过x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1998年8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c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998年陆续通过其xx地办事处向b公司汇入几笔款项,共计87万元人民币。但b公司未在合资企业c公司成立后将该款项转入c公司。c公司遂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在该案件审理中达成和解。调解书确认:a公司通过其xx地办事处向b公司转入87万元人民币;b公司应立即将该笔款项调到c公司帐户。该调解书{zh1}达成的协议包括:b公司将87万元返还c公司。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1998年4月,b公司与xx地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开发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并依此合同取得了硅灰石矿的开采权。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双方合资系以此采矿权为基础。但由于b公司连年欠交承包费,xx地人民政府已经终止了该合同,致使b公司丧失了继续合资经营的基础条件。故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合资经营合同,由b公司赔偿a公司违约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中,b公司称,b公司曾与xx物资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约定b公司以6万元价格购买金杯小解放汽车一辆,已付款1万元。但,b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税费收据显示,该车辆属xx物资公司所有,并未过户到b公司。
另外,根据a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b公司在合资企业c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b公司没有出资到位。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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