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节能产品 小心遭遇陷阱
近年来,资源的枯竭及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之中。现如今,人们更乐于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然而,节能、环保产品市场虽然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却也时常让人遇到纠纷与困惑。
电池修复能效存疑
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2009年5月,陈先生通过网站了解到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电池修复设备将旧电池进行修复后,修复值可达原标准容量的95%以上。陈先生随即到某科技公司进行考察,并签订了购买电池修复设备的合同,购买了五台不同型号的设备及修复液。合同签订当日,陈先生即向科技公司交付设备定金5500元。之后又分别交付设备款9500元和460元。购买设备后,陈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购买设备的功效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此,陈先生多次前往该公司进行产品咨询及技术培训,但在培训师的指导下,旧电池经修复后的容量也仅为10%至20%左右,根本无法达到公司宣传介绍的标准。
无奈之下,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电池修复设备买卖合同并返还设备款15460元,此外,陈先生还要求该公司赔偿购买旧电池花费的1200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14100元。
诉讼中,科技公司提供检验报告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产品是合格产品,并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对此,陈先生表示不认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认为产品与该公司的承诺不符,陈先生还表示其做了很多次试验,而且去过公司三次,都达不到修复95%的效果,最多就达到40%,但陈先生无法提供其到该公司进行过试验的证据,且科技公司亦否认陈先生去公司进行过试验。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合同书是双方合作的{wy}法律依据。在该合同书中,某科技公司并未承诺旧电池经该公司设备修复后容量可达95%以上,且陈先生既无证据证明其已到公司进行过试验,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旧电池经修复后的具体容量。最终,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陈先生所要求的赔偿购买旧电池费用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赔偿,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提醒消费者,网络推介或媒体广告只是公司的单方宣传,而产品的实际功效才是最终选择与否的决定因素。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尽量选择对所购的产品进行试用,以期检验是否符合公司宣传及自身需求,如不便试用,应在合同中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详细约定,并要求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做到有据可依,此外,当双方产生分歧时,要保存好各种单据及洽谈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权益。
xx水垢受欢迎
不具资质遭起诉
2008年10月,关先生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授权关先生在北京市大兴区设立网点,经营该公司的系列除垢产品和建立特约水垢处理站的服务业务,关先生随后向该公司支付了品牌权益金2.3万元及品牌年度管理费680元。同时,该公司向关先生颁发授权书,该授权书注明除垢产品的商标和商号为该环保公司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拥有。关先生在签订协议后,其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因环保公司没有取得商标注册,工商局不给办理营业执照。关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属特许经营合同,正是由于该公司的商标没有取得注册,违反有关的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导致关先生无法正常开展该销售,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并判令环保公司退还品牌权益金2.3万元、管理费68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环保公司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商务部门进行过备案,且没有直营店。环保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关先生签订的合同,因此,关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环保公司返还关先生品牌权益金2.3万元及管理费680元。
法官提示,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性质予以明确,如合同性质是销售代理性质或买卖性质,购买方应着重对产品本身质量及品质进行检验或约定;如是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除对产品质量及品质进行检验外,还应着重对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予以查验,比如是否具有注册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等,从而避免在履约过程中陷入纠纷。
认证证书系克隆
特约经销成欺诈
2009年,何先生通过电视广告宣传得知,某研究公司推出智能炒菜机,该机器能够做到{bfb}无油烟,且省电、省时、环保无噪音,此外,炒菜时倒油只需平时的一半,还具有自动预约功能。随即,何先生与该研究公司取得联系,并于2009年8月签订了炒菜机的特约经销合同,取得了湖北某地的代理权。此后,何先生花33000元从该公司购买了50台炒菜机,并在当地租赁店铺进行销售。销售中,何先xx现该公司在宣传手册上印制的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与真实情况并不相符。何先生认为该研究公司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采用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与其签订炒菜机特约经销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炒菜机特约经销合同并退还货款33000元,此外,何先生还要求赔偿租赁损失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研究公司发给何先生的宣传手册中印制的3C证书照片显示是该研究公司申请的,但依据证书编号查询发现,证书载明的型号、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均不是该研究公司,与宣传手册上的照片不符。另查,2009年9月,该研究公司才取得炒菜机3C认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09年8月,而研究公司在2009年9月才获得3C认证。该研究公司在与何先生签订合同书时,并未获得3C认证,因此,可以认定宣传手册中的证书照片系该研究公司变造而成。上述变造行为在何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足以对其产生误导并构成欺诈,进而使何先生相信该公司的产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因此何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租金损失。
生活中,许多商家为吸引顾客眼球,往往精心设计宣传材料,并辅以大量获奖证书或专利认证。对此,法官提示,购买时不要受迷惑,要将所购产品与宣传手册进行比对,检验厂家、厂址及型号是否一致,并要求商家出示证书原件,此外,对于国家相关强制性认证,可通过认证部门官方网站对认证编号进行查询,避免坠入商家的欺诈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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