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原县委书记鲸吞5000万国资被判无期_魏厚炎_百度空间

河南省南阳市原市长助理刘建国,因为在任河南省南召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国有资产5000多万元而出名。

虽然此次大鲸吞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终得逞,但是,《法治xx》发现,“精心”运作过程中透露出来的种种细节,足以令人深刻反思

6月30日,刘建国听到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时,并不服判,表示要上诉。

刘建国何许人也?据《法治xx》了解,1999年3月至2007年9月,其任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县委书记。2005年11月开始,享受副厅级待遇,后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一位知情人告诉《法治xx》,2008年年初,南召县原公安局局长等官员先后被捕并获刑,结果把刘建国也牵连进来了。

经检察机关认定,从2000年开始,刘建国利用担任南召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起,合计人民币202万元。其中71起是为帮助他人进行职务调整而收取“好处费”。刘建国除了卖官,还入干股,之后再用“左手倒右手”的方法,侵吞原中原机械厂全部国有资产。经评估,原中原机械厂资产总价值人民币5042万元。

拿捡来的身份证占股50%

在刘建国的暗示下,王某将威龙公司50%的干股送给刘建国,用的还是外地人赖某的身份证

中原机械厂属于国有老兵工企业,旧址位于南召县四棵树乡境内。

1993年,中原机械厂搬迁至南阳后,将旧址上的土地、房产、林产移交给南召县政府管理。

2005年2月,南召县人民政府决定利用闲置的中原机械厂旧址招商,时任南召县县委书记的刘建国决定插手此事。

于是,刘建国介绍河南省新乡市城乡贸易中心副总经理王某到中原机械厂旧址投资。

王某为此注册成立南召县威龙实业公司时,在刘建国的暗示下,王某将威龙公司50%的干股送给了刘建国,用的还是外地人赖某的身份证。

据刘建国的情妇丁小平证实:公司注册时,刘建国让她找一个外地人的身份证。她就把在广东做生意时捡到的赖某的身份证给了刘建国。后来,刘建国告诉她,已经用赖某的名字注册公司并占有50%的股份。

其后,为了使威龙公司获得中原机械厂旧址土地使用权,刘建国煞费一番“苦心”。

在他看来,有权就有办法。他先是找到负责此项工作的原县委办公室主任刘某,交待说,土地评估时评的不要太高,公司只出60万元土地出让金。刘某“得令”后,马上安排有关人员照做。

接着,按照南召县土地管理局负责人的授意,有关评估人员具体负责,制作了虚假的《召宗地估果字(2005)第007估价报告》,将原中原机械厂的土地评估总价定为329.41万元,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按照这个评估价格,威龙公司缴纳了60万元土地出让金。

另外,根据南召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新上企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全额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当时威龙公司刚注册,既没有投产,又没有纳税,刘建国仍交代有关方面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了土地出让金,实际上以6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原中原机械厂的所有资产(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和林权)。

60万元撬动千万资产

“我是县委书记,别人也不说,说也没用”。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而实际掌控人是刘建国

后来,由于威龙公司未通过环保局环评,项目没有运作成功,王某想退出威龙公司。

据刘建国向办案人员交待,当得知王某准备退出后,刘建国和其情妇丁小平多次商量:中原机械厂土地面积近2000亩,还有林产、房产,只需要向政府缴纳60万元,就能享有原中原机械厂的全部产权。至于能否达到政府合同上规定的1亿元以上的投资额,“我是县委书记,别人也不说,说也没用”;“这个地方山清水秀,环境很好,将来可以在这里养老”;“想着给我和丁小平生的儿子留下丰厚的资产”。

2006年5月,刘建国安排丁小平私下从王某手中购买中原机械厂旧址的土地所有权使用证、房产证、林权证。当时,丁小平手头钱不够,刘建国找人“借”了60万元给她。

“2006年12月份,我安排南召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威龙公司变更投资项目,上马生物能源项目的(2006)63号会议纪要。对外仍以威龙公司名义继续运作。”刘建国承认。

2007年年初,刘建国在北京搞同乡联谊活动期间,发现在云南做房地产生意的刘某某比较有钱,就打算利用他的身份和资金成立公司,但没有打算让他参与管理和经营。

于是,刘建国就力劝刘某某到中原机械厂旧址投资。随后,刘某某在不知道刘建国真实目的的情况下,拿出了200万元,由他的哥哥转给了刘建国,由刘建国安排注册成立金龙公司。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而实际掌控人是刘建国。

刘建国表示,以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是考虑到其很有名气,同时也可享受外来投资者的待遇;二是刘某某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打其招牌可以欺骗更多的人,我也好让南召县政府按对待威龙公司一样给予金龙公司优惠政策。

刘建国还交待说,在金龙公司成立之前,他安排原南召县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又安排刘某制作、宣读威龙公司退出中原机械厂投资的申请,提出由金龙公司接续威龙公司项目。

此会议赋予了金龙公司与威龙公司一样的优惠政策,会后还出台了南召县政府(2007)17号会议纪要。

金龙公司成立后,刘建国就安排和南召县政府签订合同书。

没有人反对“一把手”意见

经有关评估证实,原河南中原机械厂房屋、土地和林木资产真实价值达5042万元

据了解,刘建国安排的这一切,包括南召县政府与威龙公司、金龙公司签订合同,出台(2007)17号会议纪要等,因为其是“一把手”,南召县不会有人反对。

威龙公司退出在中原机械厂的投资,按规定应该由威龙公司申请解除和南召县政府的合同,县政府依合同没收威龙公司上缴县财政的60万元土地出让金,已过户到威龙公司的中原机械厂“三权”证依法交给南召县人民政府。

而金龙公司若想取得“三权”证,要与县政府签订合同,县政府依法对原中原机械厂土地、房产和林产重新进行评估,金龙公司缴纳对应的价款后才能取得。

根据南召县县委、县政府招商文件规定,南召县政府按金龙公司投资及纳税数额返还土地出让金。然而,实际上这一切并没有按程序进行。

刘建国交待说,金龙公司成立后,他安排人把注册资金抽逃走;并让有关人员违反政策,变通返还金龙公司土地出让金。{zh1},在金龙公司没有向政府缴纳一分钱的情况下,将原中原机械厂的所有资产过户到金龙公司名下。

由于金龙公司与县政府合同约定3年投资额达1亿元的期限未到而案发,刘建国欲占有原中原机械厂国有资产的目的也未得逞。

经有关评估证实,原河南中原机械厂房屋、土地和林木资产真实价值达5042万元。

另外,2007年8月,刘建国利用职务便利,协调财政资金人民币

l00万元为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金龙公司架设路灯等用电设施,除支出费用人民币78.9万元外,余下资金全部转入金龙公司支配使用。

2006年六七月份,刘建国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丁小平等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以报销出差费的名义,两次分别贪污公款人民币6万余元和1.9万余元。

2009年2月2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刘建国被逮捕。

2009年11月14日,刘建国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6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国利用其担任南召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0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被告人刘建国在贪污中原机械厂国有资产过程中,属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本文开始所述的判决。

据《法治xx》了解,一审宣判后,刘建国表示要上诉,目前,上诉期仍未结止。

腐败缘于监督有名无实

一个县委书记身陷“腐败门”而被查处,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近日的刘建国一案就是如此。刘建国曾任河南省南召县县委书记,后任南阳市市长助理,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致使一名县委书记经不住诱惑而落马的根源有三:

一是权力集中。在现行的干部体制下,一名县委书记居于县级政权的权力中心位置,集财权、事权、人权于一身,其权力不可谓不大。县委书记是县委领导集体的“班长”,担负着“谋一方发展、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和谐”的重要职责,处于承上启下、驾驭一方的核心位置。这种程度过高的“集权”,很容易使人陷入腐败的泥沼。

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于县委书记的权力,中央并不是没有监督的要求、规定和举措,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却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名义上,县委书记的权力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而事实上,这些监督并不到位也无法到位。因为作为与县委书记工作在一起的同级纪委部门,由于自己所处的尴尬位置,想监督却无从监督。

三是自控能力差。一名干部的腐化堕落,往往是一步一步蜕化变质的。经不住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贪图享乐,个人私欲恶性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私的手段。

遏制此种腐败也许有以下这些路径:

杜绝权力滥用,依法管权、管事、管人。在现行体制下,县委书记拥有一个地方发展的决策权、用人权,人财物什么都能管得到,因此,应坚持依法管权、管事、管人,全程监督,以公开遏制权力滥用。

加强监督。严把选人关,选任干部要慎之又慎。同时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决定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重要经济活动干预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加强监督,解决好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覆盖面广、信息量大、反映及时、方便有效的立体监督网络,切实增强监督的广泛性。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重大决策事前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重要干部任免实行民主推荐制、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发布制度等,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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