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现代农业,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更要依法进行管理和规范,并得到法治的切实保障。法治保护现代农业主体的权益。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中,农业的主体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变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政府、农民与其它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利益关系,需由法律加以确认,使他们按照市场规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并通过法治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效实现各主体的利益;法治保护现代农业发展所依赖的资源和环境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导致农业资源极易向高效产业流动。土地经营者为了以最小的成本换取{zd0}的经济效益,往往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而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又增加了对农用土地的需求,同时加剧了对农业环境的破坏。要扼制或减缓这种趋势,仅仅沿用行政手段,其作用显然是有限的。只有大力加强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立法,并强化执法,将农业资源和环境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使农业资源和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才有基础保障;法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国际市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条件,各国均利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来限制别国农产品的进入,保护本国农产品生产。我国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制订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推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营造现代农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现代农业的发展涉及到国家宏观政策的扶持引导,涉及到社会各界的优良服务,需要各方面的协作推进。国家通过制订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建立政策机制,完善投入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现代农业就是法治农业,法治贯穿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始终。
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针对我省的实际,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进一步修改现有法规,对破坏、毁损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制订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范,加强外来物种监管的立法,遏制外来物种对生态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严重影响;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配套立法,引导、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特别是进一步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具体规范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流转立法,制定土地流转配套制度,依法规范土地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鼓励粮食生产向种植大户转移,依法保护种植大户的权益;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加强对农民的特别保护,使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步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立法,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利益分配机制作出法律规范,引导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完善农业科技教育立法,要制订《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配套法规,突出各层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具体责任,特别是细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农技推广经费,不断壮大农技队伍,普遍提高农技人员素质,确保农技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完善农民法律援助立法,建立健全农民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行为,使农民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
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执法体系。严格坚持政企分开,执法机构与管理服务机构分开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置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并将其作为农业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各专业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的关系;配备好执法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调整经费投入结构,增加执法经费投入,装备好执法手段,保证执法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同时,要规范执法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杜绝执法违法,以法谋私的行为;要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督促执法人员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为现代农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