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复习
{dy}章 税法概论
{dy}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1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 二是无偿性。 三是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五)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六)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角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
四、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发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五、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其它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是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60%左右,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只有25%左右,其它辅助税种类量较多,但收入比重不大。
第四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 权划分的种类
{dy},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二)我国税收立法划分的现状
{dy},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其中,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本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一)税务机构设调
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明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第二章 增值税法
{dy}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事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单位
(二)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承租人和承包人
(五)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或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xx。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
二、低税率
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三、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xx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收率的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xx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xx,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xx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纲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xx)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缷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xx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xx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税项目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难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品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说额-当期进项税额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说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2、防伪税控专用xx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额与相关应酬税收入额的合计。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向供发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发退税。
第五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章 消费税法
{dy}节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1、石脑油。
2、溶剂油。
3、航空煤油。
4、润滑油。
5、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
(八)小汽车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xx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zg}销售价格作为计税据计算消费税。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于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 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六、税额减征的规定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减证税额
第四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第五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和=(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一)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一)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加工费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
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六节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适率。
第七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四、进品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税额: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的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 000支) 150元
第八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第四章 营业税法
{dy}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xx的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
(五)分保险业务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二、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二)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
(四)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为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
2、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
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
(二)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3、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4、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xx业务营业额为货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包括:
3、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6、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
(1)办理初保业务。
(2)储金业务。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金融企业xx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九)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关确定。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烟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
(四)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第八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发实填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具有附加税性质。
(二)具有特定目的。
{dy}节 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 税 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第三节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二、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 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三、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四、纳税申报
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申报表》
第六章 关税法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dy}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 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同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税率及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2、税率水平与结构。我国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结构将进一步完善。
3、税率计征办法。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4 、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三)特别关税
1、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3、保障性关税。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五)暂时进境货物
(六)租凭方式进口货物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二)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xx、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第六节 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
一、法定减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2、进料加工。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第五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zh1}1日是xx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xx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二是强制征收。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