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法官释疑(十五)物业公司收了钱却不赔偿失窃损失是否合理_ ...

物业公司收了钱却不赔偿失窃损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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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郏县胡先生来电咨询:2009年我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住房。2010年6月7日家中被盗,丢失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共计1万余元。由于案件尚未侦破,我便找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只尽防范义务,对小区住户失窃不承担责任。请问,我每月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收了钱却不赔偿失窃损失是否合理?

        郏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广 成解答: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并非全部包括对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看管和保险费用。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对业主家中失窃承担责任,主要看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保安的职责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物业公司 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因管理过失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就没有这种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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