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达 尹平达 廖永红
扣除项目的核算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非常重要,扣除项目核算清楚了,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说完成了一大半,产生涉税风险的可能也会大大地降低。笔者认为扣除项目核算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务招待费的核算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扣除限额,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zg}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是扣除计算基数,包括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zg}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例,某企业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其中以自制商品作为礼品馈赠客户,商品成本4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50万元。那么,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为8000+50=805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8050×5%。=40.25(万元);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60×60%=36(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前扣除标准为36万元,应纳税调增额为60-36=24(万元)。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某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另将100万元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350万元。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00)×15%=165(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额为350-165=185(万元)。如果该企业为饮料制造类企业,则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00)×30%=330(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额为350-330=20(万元)。 工资及“三项费用”核算 这里关键是把握“合理”和“实际发生”两个要点,不合理的或没有实际发生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应按照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其扣除金额应当是当年实际发生的部分而不是当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的部分。如果计提部分大于实际发生数,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于“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5%、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该首先冲减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冲减完贷方余额后方可计入本年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或没有冲减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而直接计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照职工福利费规定处理。例,某企业200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实发工资总额为1200万元。2009年企业自行归集的职工福利费15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200×14%=168(万元),但2009年度企业为员工支付住房补贴10万元、供暖补贴12万元、交通补贴7万元,均未计入职工福利费。为此,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为150+10+12+7=179(万元),多列支福利费为179-168=1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 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核算 企业发生利息支出,主要有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几种形式。利息的税前扣除,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xx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超过税收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部分、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xx利率计算的部分作调增处理。对于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真实、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xx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