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1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 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 15558.2的规定; 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13295的规定; 3 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 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 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的规定。 6.3.2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 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6.3.4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O.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O.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O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Om。 4 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 6.3.10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O.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振措施; 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3.11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 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O.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4 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6.3.12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3.13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4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6.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O.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续表6.3.15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zd0}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