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 11:12:51 阅读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
CM≤750 |
5.2 |
5.6 |
750<CM≤865 |
5.5 |
5.9 |
865<CM≤980 |
5.8 |
6.2 |
980<CM≤1090 |
6.1 |
6.5 |
1090<CM≤1205 |
6.5 |
6.8 |
1205<CM≤1320 |
6.9 |
7.2 |
1320<CM≤1430 |
7.3 |
7.6 |
1430<CM≤1540 |
7.7 |
8.0 |
1540<CM≤1660 |
8.1 |
8.4 |
1660<CM≤1770 |
8.5 |
8.8 |
1770<CM≤1880 |
8.9 |
9.2 |
1880<CM≤2000 |
9.3 |
9.6 |
2000<CM≤2110 |
9.7 |
10.1 |
2110<CM≤2280 |
10.1 |
10.6 |
2280<CM≤2510 |
10.8 |
11.2 |
2510<CM |
11.5 |
11.9 |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