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接地工程 第9.0.1条 接地体规格、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9.0.2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前,应xx连接部位的铁锈及其附着物。 第9.0.3条 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2倍,四面施焊。 二、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9.0.4条 采用垂直接地体时,应垂直打入,并与土壤保持良好接触。 第9.0.5条 采用水平敷设的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地体应平直,无明显弯曲。 二、地沟底面应平整,不应有石块或其它影响接地体与土壤紧密接触的杂物。 三、倾斜地形沿等高线敷设。 第9.0.6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应便于解开测量接地电阻。 接地引下线应紧靠杆身,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9.0.7条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9.0.8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无石块及其它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设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
第十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10.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采用器材的型号、规格。 二、线路设备标志应齐全。 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 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 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 六、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七、相位正确、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八、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xx完毕。 第10.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七、有关的批准文件。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 参加单位:上海市中供电公司 南京供电局 重庆电业局 大连电业局 昆明供电局 武汉供电局 主要起草人:许宝颐 参加起草人:王之佩王兴绪董一非顾三立马长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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