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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海关对快件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关从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快件执行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见附件,
   现对《第33号公告》作出诠释:
1、 除文件外所有的快件必须要有企业在海关注册的10位编码,也就是说出货的公司必须具备进出口的资质。如果没有注册的企业证明他们没有进出口权,必须要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作为代理来向海关进行申报。
2、 除文件外的每一票快件必须要提供商品编码即HS编码,要做好随货xx和装箱单,随货还要有一份《代理委托报关书》,并把内容按实际出货信息填写好。
3、 当没有在海关注册的企业找代理公司来进行快件申报时,必须要有一份委托申报的文件,即双方盖公章《协议书》复印件。委托双方的公司地址必须为上海。
4、 据了解《第33号公告》先会从进口件开始操作,故以后站点的进口件尽量不要从上海进口,否则会延误进口时间。
5、 有可能单票超过30KG的快件海关会要求做一般贸易申报出口。
6、 以上要求适应于所有从上海出口的快件(包括:四大快递、各种专线)
各位经理收到通知后务必找销售开会传达以上内容,尽快向客户沟通、解释,得到理解和支持,并请客户必须配合,操作才能步入正常轨道。操作的具体方法等等进一步消息。

附件: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xx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
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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