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我2010{dy}阶段商经讲义(14)

作者:张海峡  转载请署名【源自张海峡新浪博客】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一)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

    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提示】订立阶段平等,履行阶段从属,不平等。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提示1】家政服务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居民家庭直接雇用家政服务员,居民与家政服务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家政服务公司雇佣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公司的培训、管理,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公司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家政服务员以家政服务公司员工的名义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三是居民与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居民与家政服务员按约定向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一定中介费用。其中第二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即家政服务公司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员有控制管理关系。而其他两种属于雇佣关系,不由我国劳动法调整,而由民法调整。

【提示2】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1)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2)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zd1}工资等强制性规定。(4)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5)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A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

A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B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D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总结:用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wy}标准。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个月的劳动太短了,不必支付补偿金啊。)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C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首月不双罚)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结:工期X 2 —1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必要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  

    重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1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十);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dy}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单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劳动者有过错;以及非工伤和不胜任工作两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总结:十、退十、二

    A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B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 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C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任意条款:

首先,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结:311、132、36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zd1}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zd1}工资标准。否则不足并支付赔偿金。

总结:合8、单、地

其次,违约金条款:

适用对象:

1)涉及培训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A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B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D有劳动者过错情形,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涉及保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A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D竞业期内可以到非竞业单位就业。   

    除本法上述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zd1}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zd1}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的。

总结:足底加长。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五)、解除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单位提出协商的,有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无补偿)三书,三试

劳动者提前十日以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单位过错,有补偿)保、酬、暴、费、效、章。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的;(6)用人单位以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即时解除(劳动者过错,无补偿)效、刑、兼职,试、章、职、弊。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制度的;(三)严重失,营私舞,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规章规定);(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的;(六)被依法追究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劳动者原因,无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单位原因,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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