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记者朋友在Q上采访我对广东{sg}爱心慈善日的“慈善万人行”的看法,我奉行“有哪句讲哪句”的原则发表我的个人见解。不知道是讲得不和谐,还是版面不够的原因,这个采访没有见报。不管他了,整理一下发上来。
我 15:49:24 记者 15:50:39 记者 15:50:43 我 15:52:11 记者 15:53:33 我 15:53:49 记者 15:53:57 记者 15:54:04 我 15:54:28 记者 15:55:47 记者 17:29:43 我 17:35:17 记者 17:36:07 我 17:37:28 记者 17:37:45 我 17:39:13
嗯。就是这样。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对我的采访没有见报,但对于类似“强制摊派捐款”这方面的内容在报纸上已经有所体现了,基本上我要表达的意思都有了。其实可能是我们受过的教育影响吧,很多时候我们面对记者的采访,往往总是挖空心思地想一些“思想正确”的内容出来,去“配合”记者的工作,却很少表露自己的真正想法。所以我意识到这点后,干脆就不按照常理出牌,甩开来讲了。我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我做实习记者的时候,我对于受访者,也是希望他们能按照报道的主题发表“思想正确”的论点,好让我完成任务的。 好几天没写博客了,顺便讲点其他乱七八糟的内容吧。 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办税工作人员透露,根据现行政策,经营性企业在网上交易时,根据交易类型,需要缴17%或4%的增值税,但这是否会作为今后对个人网店的征税标准,目前还尚无定论。未来不排除向个人网店全面征税可能,但征收何种税种,现在还难以确定。其实网店早就实行了实名制了吧,君不见现在在淘宝开个店都要登记身份证信息的么。我个人看来,这次规定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收税,那啥来着,“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我们国家正在努力让我们每一个屁民都变得xx光荣起来呢。党你孤单你会想起税,你快乐我伤悲,只有我能体会…… 侵权责任法明起实施,被人肉搜索可要求xx。《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觉得这一条有点模糊了,如何界定网贴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呢?像公开电话号码、住址这类的还好说,一般有良知的网站都会主动禁止类似涉隐私的信息发布的,但如果说名誉这方面就好难界定了。举个例子,A在网络论坛举报B存在职务犯罪,即使事实如此,只要B矢口否认坚决不承认,而且没有第三方介入调查揭露真相,或者说这个第三方也偏袒了B的话,依照这条法规,网站只能被迫删除A的举报贴。这样的话,“网络监督”不就成了一句空话?读书少,求达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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