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dy}章 总则
{dy}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以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一)“08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其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三)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当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难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其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费基数和计费程序全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者幅度,同时还应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者幅度。
第九条“08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以及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二)在工程量清单中应当附上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三)编制的补充项目必须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1、“08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
8、其他相关资料 。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
1、采用的工程量应当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3、招标人对建筑材料提供了暂估单价的,应当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三)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xx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应当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
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四)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各项费用的计价原则和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估算,一般情况下不大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⑴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⑵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五)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六)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招标控制价除公布总价外,还须公布控制价组成分项的内容。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报价除须执行“08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外,还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二)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
(三)企业定额,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四)招标文件及其答疑纪要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求。
(五)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表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一致。
(八)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应执行:
1、对招标人给定了暂估材料单价的,应当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
2、当出现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
3、投标人自主报价时,还应当考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九)措施项目费应当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对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可以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凡可以xx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十)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的费用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4、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
(十一)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二)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书必须采用“08计价规范”统一的格式以及我省补充的格式。(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十三条 按照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组成。
第十四条 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设工程按工料单价法计价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五条 采用工料单价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当地市场价格信息,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本企业管理技术能力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以及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均应按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费基数和计费程序全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八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文书应当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就工程价款的事项在合同书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与签证、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风险费用的处理、工程结算、质量保修金等涉及到工程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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