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538号),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二、继续强化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继续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应当通知检测单位参加首次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明确相关规定和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自觉规范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测活动。
三、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检测业务委托方是否为建设单位。
(二)检测机构是否超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资质范围进行检测。
(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否得到执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制定的见证取样计划是否经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
3、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材料进场登记台帐,对进场材料的品种、型号、数量、批次进行详细记录;
4、见证和取样人员是否按照台帐登记的数量和批次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
5、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是否经过有效的书面授权;
6、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效,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测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漏项,代表数量是否与委托单一致;
2、检测依据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3、检验结论是否明确;
4、盖章、签字是否齐全;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及时处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单位超出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二)监督机构发现检测单位超出资质范围检测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督机构收到检测机构报告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四)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检测报告中存在的检测结果不合格内容没有进行处理的,应当责令整改。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应当检查其退换货记录和返工整改等资料(整改前后的影像图片)。检测不合格材料的退换货记录应当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五、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对检测活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抽查检测报告的情况,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监督检查表》,并将该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监督检查表
二○一○年五月四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监督检查表
工程名称:
试验编号:
检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