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2010-有色金属行业信贷政策- 钱程--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
****商业银行-2010-有色金属行业信贷政策 [转贴 2010-07-02 14:58:44]   
 

有色金属矿采选是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行业代码B0911-B0939。

有色金属冶炼是指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有色金属矿、废杂金属料等有色金属原料中提炼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代码C3311-C3340。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是指对有色金属及合金进行压延加工的生产活动,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代码C3351-C3353。

客户构成

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镍等常用金属,钨、钼、锡、锑等稀有金属,金、银等贵金属,铈、镧等稀土金属,以及硅、硒等半金属,共计64 种元素。其中,铜、铝、铅、锌、镍、锡、锑、汞、镁、钛被称为10种常用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行业自身产业链涉及采矿、冶炼和压延加工三个环节,本政策包含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和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主要客户是生产加工铜、铝、铅、锌、黄金五种金属的企业。

从产业链上看,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的集中度{zg},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次之,而压延加工行业的集中度{zd1},同时竞争也最为充分。从品种上看,在开采方面,铝矿开采业的集中度{zg},铜矿开采次之,铅锌开采业的集中度{zd1};在冶炼方面,铜冶炼和铝冶炼的行业集中度较高,铅锌冶炼的集中度{zd1}。从经济类型上看,在开采和冶炼方面,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大但企业数量较少,私营企业市场份额较小但企业数量明显较多。在压延加工方面,私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从数量还是市场份额上都居于前列。

行业特征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资源型行业。有色金属是不可再生资源,资源储量是决定采矿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采选业位于产业链的{zg}端,同时也是价值链的{zg}端。

(2)周期性行业。行业周期性波动特征明显,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

(3)价格波动剧烈。有色金属产品具有工业和金融双重属性,铜、铝、铅、锌在国际上均有相应的期货产品,矿产品在金属工业需求和投机需求的双重作用下,价格变化频繁且波动剧烈。

(4)资金密集型行业。矿山勘探、建设、开采及采矿权的取得所需资金巨大,同时生产所需的劳动力较多。

(5)环境破坏型行业。矿山开采对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大,面临较大的环保压力。

(6)区域性特征。我国有色金属的区域分布不平衡,由于赋存条件、品位等方面的差异性,不同矿区的单位产能投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有着很大的差异性。

(二)有色金属冶炼业

(1)与采选业类似,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周期性较强,产品价格波动剧烈。

(2)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例较大。

(3)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产品同质化程度很高,价格基本实现国际市场一体化,企业很难靠产品质量进行差异化竞争,决定企业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资源的掌握和成本的控制,而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是能耗、回收率及设备的先进程度等。

(4)行业具有十分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资源、产能也正在向大型企业集中,行业集中度将越来越高。

(5)典型的高耗能行业和高污染行业。

(三)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是整个产业链中产品差异程度{zg}的环节,市场竞争也最为激烈,规模、品牌、技术是决定企业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行业现状

1.矿石品位较低。我国有色矿产地数量很多,但从总体上讲贫矿多,富矿少。我国80%左右的有色矿床中都有共伴生元素,其中尤以铝、铜、铅,锌矿产为多。这使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投资大大增加,而矿山的开采利用程度降低。

2.有色金属资源储量相对较少,对国外的依赖度较高。铜原料约70%、铝原料约50%、铅原料约35%、锌原料约13%需要依靠进口。

3.冶炼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能耗高,污染大。

4.加工产业产品附加值较低,产业集中度不高。

5.行业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程度较低,利润主要集中于上游采矿企业,单纯的冶炼企业和加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 发展趋势

1.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有色金属产品需求大幅萎缩,但由于战略意义重要,长期来看产品需求处于增长阶段。

2.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降耗减排成为行业发展与政策调控的重要目标。

3.行业一体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行业集中度提高趋势明显。行业一体化既包括纵向一体化(即打造单一金属领域上中下游的完整产业链),也包括横向一体化(即从事多种有色金属开采、冶炼与加工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将成为行业内主导力量);

4.矿权市场化与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进度将进一步加快。

5.新建项目的进入门槛越来越高,资源逐渐向大型国有企业集中。

6.资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大型企业“走出去”控制资源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7.国内电力供应形势在逐步改善,但能够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提供廉价电力支撑的仅有华中、西北电网,以及山西、内蒙古、贵州、云南等省区。

8.今后电力直供将有可能变成现实,有色金属行业的能耗成本将降低。

9.有色金属冶炼的辅料供给将逐步紧缺。如我国曾是世界主要萤石出口国。但是由于多年大规模开采,国内大型萤石矿产资源已经趋于枯竭,已经不能保证铝用氟化盐的需要。

10.冶炼技术的成熟,导致冶炼环节竞争激烈,行业利润逐渐向上游采矿行业集中。

1.资源枯竭风险。这是采矿企业面临的{zd0}风险。

2.市场风险。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使行业内企业尤其是下游企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金融属性的存在使得对市场影响因素的分析和市场趋势的把握越来越重要。

3.政策风险。行业属于xxxx调控对象。出于资源节约和有效开发的考虑,产业政策鼓励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行业内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另一方面,在特定时期丰厚利润的吸引下,不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核准进入有色金属开采与冶炼领域,面临的政策风险很大。

4.环保风险。有色金属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生产和运输过程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环保压力是全球有色金属工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5.汇率风险。行业国际化程度较高,资源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由此引发的汇率风险不容忽视。

6.国家风险。目前国内企业“走出去”控制资源的趋势比较明显。这类企业进入的国家多为经济较落后、政治稳定性较弱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一定程度的国家风险。

7.铜冶炼行业的加工费条款及标准变化,将对资源自给率较低的铜冶炼企业带来较大风险。

8.期货风险。铜铝铅锌都有期货市场,生产加工企业一般会参与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锁定风险,一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失效,参与投机交易,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在市场价格迅速大幅下跌的过程中,也存在无法实现保值的可能。

本信贷政策选择铜、铝、铅、锌、黄金5种有色金属,并将涉及这5种金属的采选、冶炼、压延加工、再生金属冶炼作为目标产业链,其他有色金属参考本政策。

重点支持具有采选—冶炼—加工一体化能力以及从事多种有色金属综合开发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要支持资源储备丰富,开采效率高,投产或在建项目已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有权部门核准,符合子行业准入标准且主要项目、产品或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要支持资源自给率高或资源供应保障度高,技术先进且能耗较低,投产或在建项目已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有权部门核准,符合子行业准入标准且主要项目、产品或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要支持原料供应稳定、加工技术先进且能耗较低、品牌优势明显、细分市场占有率靠前,符合子行业准入标准且主要项目、产品或工艺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的企业。

现阶段,有色金属产业在我国实现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改变,作为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键支撑材料的地位没有改变,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同时,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很突出,产业布局亟待调整,产业集约化程度低,资源保障程度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再生利用水平较低,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艰巨。

2010年有色金属行业为审慎控制类行业。有色金属行业2010年的总体信贷原则是区别对待、择优支持,向有资源优势、产业链条完整、生产工艺先进、能耗低的大型国有企业倾斜,对中小民营采矿企业和冶炼企业保持审慎,对电解铝、铅锌冶炼行业总体保持审慎态度。

在符合子行业准入标准且主要项目、产品或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前提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主要支持资源储备丰富,开采效率高,投产或在建项目已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主要支持资源自给率高或资源供应保障度高,技术先进且能耗较低,投产或在建项目已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支持原料供应稳定、加工技术先进且能耗较低、品牌优势明显、细分市场占有率靠前的企业。铜冶炼项目股东应为央企集团或铜陵有色、江铜、云铜,原则上不介入其他企业的铜冶炼项目xx。铅锌冶炼行业总体审慎介入,原则上不介入铅锌冶炼项目xx。

铜矿采选及冶炼客户和项目指引

(一)铜矿采选及冶炼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铜矿采选: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铜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5万吨/年(含5万吨/年)以上,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主要项目平均服务年限在20年及以上;
③铜矿地下开采品位在0.8%以上,露天开采在0.5%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铜冶炼:央企集团或铜陵有色、江铜、云铜及其核心子公司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投产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②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集团铜金属总年生产能力达20万吨(含)以上;
③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含)以上或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适度进入

铜矿采选:①其他具有资源优势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②提供足值担保的民营、外资企业。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铜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5万吨/年(含5万吨/年)以上,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主要项目平均服务年限在15年及以上;
③铜矿地下开采品位在0.6%以上,露天开采在0.4%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铜冶炼:其它大型有色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投产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②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集团铜金属总年生产能力达15万吨(含)以上;
③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含)以上或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二)铜矿采选及冶炼项目指引

类别

项目

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铜矿采选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新建铜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5万吨/年(含5万吨/年)以上,新建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项目服务年限在20年及以上;
③铜矿地下开采品位在0.8%以上,露天开采在0.5%以上。

铜冶炼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②股东为央企集团或铜陵有色、江铜、云铜

③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新建单系列粗铜冶炼项目规模每年10万吨(含)以上;
④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含)以上或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

适度进入

铜矿采选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新建铜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5万吨/年(含5万吨/年)以上,新建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上, 项目服务年限在15年及以上;
③铜矿地下开采品位在0.6%及以上,露天开采在0.4%及以上;

铜冶炼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投产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②股东为央企集团或铜陵有色、江铜、云铜以外的企业;

③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新建单系列粗铜冶炼项目规模每年10万吨(含)以上;
④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含)以上或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

三、铝矿采选及冶炼客户和项目指引

(一)铝行业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铝土矿采选: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铝矿山投资项目总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0年以上;

③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氧化铝:中国铝业及其控股的氧化铝生产企业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氧化铝的规定;
②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以国内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80万吨/年,自建铝土矿山原料自给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以进口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60万吨/年,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③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电解铝:氧化铝-发电-冶炼一体化大型企业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电解铝的规定;
②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以上,采用20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氧化铝单耗低于1920千克/吨铝,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
③拥有自备电厂和氧化铝厂,氧化铝自给率在50%以上或可稳定取得原料供应;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适度进入

 

铝土矿采选:其他具有资源优势、担保条件好的有色金属企业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铝矿山项目总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③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氧化铝:中铝以外的其他氧化铝企业

①投产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氧化铝的规定;
②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以国内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80万吨/年,自建铝土矿山原料自给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以进口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60万吨/年,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③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电解铝:一体化程度和装备水平中等的企业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电解铝的规定;
②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以上,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氧化铝单耗低于1920千克/吨铝,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4450千瓦时/吨铝;
③区域电力供应充足,拥有自备电厂或氧化铝厂,氧化铝自给率在50%以上或可稳定取得原料供应;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二)铝行业项目指引

 

类别

项目

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铝土矿采选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股东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

③铝矿山投资项目总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0年以上。

氧化铝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氧化铝的规定;

②股东为中国铝业及其子公司;
③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以国内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80万吨/年,自建铝土矿山原料自给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以进口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60万吨/年,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电解铝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电解铝的规定;
②采用20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氧化铝单耗低于1920千克/吨铝,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
③拥有自备电厂和氧化铝厂,氧化铝自给率在50%以上或可稳定取得原料供应;

④项目资本金比例在40%以上。

适度进入

铝土矿采选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铝矿山投资项目总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氧化铝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氧化铝的规定;
②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以国内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80万吨/年,自建铝土矿山原料自给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以进口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不低于60万吨/年,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电解铝

①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电解铝的规定;
②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氧化铝单耗低于1920千克/吨铝,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4450千瓦时/吨铝;
③区域电力供应充足,拥有自备电厂或氧化铝厂,氧化铝自给率在50%以上或可稳定取得原料供应;

④项目资本金比例在40%以上。

 

 

四、铅锌矿采选、冶炼客户和项目指引

(一)铅锌矿采选及冶炼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准入标准(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铅锌矿采选: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铅锌矿(单体矿)服务年限在20年以上、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1000吨/日)以上;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以上;
③铅锌矿综合品位在10%及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适度进入

铅锌矿采选:其他具有资源优势、担保条件好的有色金属企业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铅锌矿(单体矿)服务年限在15年以上、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1000吨/日)以上;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以上;
③铅锌矿综合品位在10%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铅锌冶炼:大型有色集团或其核心子公司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②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单系列铅冶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③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含)以上;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二)铅锌矿采选及冶炼项目指引

类别

项目

准入标准(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铅锌矿采选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股东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

③铅锌矿(单体矿)服务年限在20年以上、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1000吨/日)以上;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以上;
④铅锌矿综合品位在10%以上。

适度进入

铅锌矿采选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铅锌矿(单体矿)服务年限在15年以上、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1000吨/日)以上;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以上;
③铅锌矿综合品位在10%以上。

铅锌冶炼

①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②股东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

③采用国家政策鼓励的生产技术,单系列铅冶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
④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含)以上。

五、黄金矿采选及冶炼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准入标准(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金矿采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黄金集团及其控股公司

①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②采选矿项目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及以上,砂金开采项目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③金矿平均服务年限不低于15年,金矿品位在5克/吨及以上;
④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黄金冶炼: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集团或其子公司。

①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备案证明》,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取得有权部门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②集团自有矿山黄金地质储量在15吨以上,品位在5克/吨(含)以上;
③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适度进入

金矿采选:其他国有黄金生产企业或国有大型综合性有色金属矿业集团的黄金采选企业

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5亿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地方发改委核准;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②采选矿项目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及以上,砂金开采项目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③金矿平均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金矿品位在4克/吨及以上;
④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黄金冶炼:其他黄金冶炼企业

①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备案证明》,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取得有权部门核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②集团自有矿山黄金地质储量在15吨以上,品位在4克/吨(含)以上;
③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六、再生金属冶炼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准入标准(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①项目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再生铜冶炼企业现有或在建规模8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冶炼企业现有或在建规模8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铅冶炼企业现有或在建规模大于10万吨/年及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技术装备先进,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达标;

④具有稳定的再生有色金属原料来源;

⑤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适度进入

技术先进、规模较大的其他再生金属冶炼企业

①项目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准入条件;

②再生铜、铝、铅冶炼项目现有或在建规模大于5万吨/年;

③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技术装备先进,环保设施健全,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④具有稳定的再生有色金属原料来源;

⑤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准入标准(基本要求)

鼓励进入

大型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

①加工技术先进且能耗较低,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②铝压延加工业要求多品种综合铝加工新建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单一品种铝加工新建项目生产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以上、箔材3万吨/年以上、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普通建筑铝型材加工项目在10万吨/年以上。
③品牌优势强、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适度进入

与下游大型优质客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中小企业

①加工技术先进且能耗较低,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
②铝压延加工业要求多品种综合铝加工新建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单一品种铝加工新建项目生产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以上、箔材3万吨/年以上、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普通建筑铝型材加工项目在10万吨/年以上。

③品牌优势强、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

④我行内部信用等级原则上在5c级(含)以上;
⑤以下游大型优质客户的商业信用为依托,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具体条件应符合我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和相应产品的具体规定。
⑥原则上应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

一、客户基本底线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底线标准

铜矿采选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80%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单体矿5万吨/年及以上,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铜冶炼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集团铜金属总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铝矿采选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80%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30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氧化铝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80%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60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电解铝

借款人信用评级

5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及以上,采用140KA以上预焙槽冶炼工艺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铅锌矿采选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1000吨/日)及以上;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铅锌冶炼

借款人信用评级

5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单系列铅冶炼能力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黄金生产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80%

合规性要求

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备案证明》等

生产规模

集团自有矿山黄金地质储量在15吨及以上,采选矿项目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及以上,砂金开采项目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铜、铝、铅再生金属冶炼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布的铜、铝、铅锌、再生金属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工艺

不属于坩埚炉、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再生金属工艺

生产规模

5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借款人信用评级

6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80%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二、项目基本底线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底线标准

铜矿采选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单体矿5万吨/年及以上,选矿厂项目处理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

矿石品位

地下开采品位在0.6%及以上,露天开采在0.4%及以上

项目服务年限

大于15年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20%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

铜冶炼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单系列粗铜冶炼项目规模每年10万吨及以上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20%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

铝矿采选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30万吨/年及以上

项目服务年限

大于15年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20%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

氧化铝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60万吨/年及以上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20%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

电解铝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铝行业准入条件

装备水平

采用160KA及以上预焙槽冶炼工艺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40%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2个百分点

铅锌矿采选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

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1000吨/日)及以上,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及以上

矿石品位

铅锌矿综合品位在10%及以上

项目服务年限

大于15年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35%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2个百分点

黄金生产

生产规模

采选矿项目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及以上,砂金开采项目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合规性要求

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矿产资源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备案证明》等

矿石品位

4克/吨及以上

项目服务年限

大于10年

项目资本金

不低于20%

财务内部收益率

大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xx利率+2个百分点


1.《清洁生产促进法》

2.《节约能源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4]94号)

4.《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4号)

5.《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7.《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8.《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改运行[2006]1898号)

9.《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6年第94号公告)

10.《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1.《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

12.《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13.《铝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14.、(发改委2008年第18号公告)

15.《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一、鼓励类

1.高精度铜板、带、箔、管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2.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5.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催化材料、储氢材料和其他高技术功能材料及其应用产品

6.先进萃取设备及其工业开发

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二、限制类

1.钨、钼、锡、锑矿开采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2.服务年限在15年以下、处理矿石量3万吨/年(100吨/日)以下的铅锌矿(单体矿)采选项目

3.处理矿石量在1000吨/日以下的铅锌浮选法选矿生产工艺

4.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5.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新建铜冶炼项目: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

6.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新建铜冶炼项目: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7.新建氧化铝项目:以国内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低于80万吨/年,以进口铝土矿为原料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

8.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新建氧化铝项目: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9.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新建氧化铝项目: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氧化铝

10.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11.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电解铝项目: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430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高于94%

12.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电解铝项目:氧化铝单耗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

13.低于以下生产规模的再生铝项目:新建5万吨/年,改、扩建3万吨/年

14.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多品种综合铝加工新建项目

15.低于以下生产规模的单一品种铝加工新建项目: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16.10万吨/年以下的普通建筑铝型材加工项目

17.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8.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阳极炭素项目

19.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20.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以下标准的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1.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铅冶炼项目: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

2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23.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锌冶炼项目: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24.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以下标准的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5.5万吨/年及以下的新建再生铅项目,2万吨/年及以下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

26.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以下标准的再生铅项目: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27.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再生铅项目:冶炼能耗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28.环保和劳动安全达不到以下标准的再生铅项目:厂区附近空气中铅含量年平均超过0.5μg/m3,工人年平均血铅浓度超过350μg/L

29.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30.综合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仲钨酸铵项目

31.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达不到下列标准的钨冶炼项目:三氧化钨(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水循环利用率≥95%综合生产能力2000吨/年以下的钨粉、碳化钨项目

32.综合生产能力100吨/年以下的钨坯条项目

33.生产能力200吨/年以下的钨系硬质合金项目

34.8000吨/年以下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生产锡锭或粗锡)项目

35.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3000吨/年以下再生锡冶炼项目

36.不具备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的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生产锡锭或粗锡)项目

37.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锡冶炼项目: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38.规模在5000吨/年以下的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项目

39.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精锑项目: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40.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锑白(三氧化二锑)项目: 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水循环利用率≥95%

41.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42.稀土矿开采和选矿项目

43.稀土冶炼分离加工项目

44.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工艺项目

45.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46.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47.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8.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49.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矿项目

5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51.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三、淘汰类项目

1.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 铝自焙电解槽

7. 80KA及以下预焙槽

8. 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08)

9. 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16.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2008)

17.10000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2009)

18.资源利用水平和冶炼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现有再生铅项目: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4%,冶炼能耗低于200千克标准煤/吨(2009)

19.环保和劳动安全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现有再生铅项目:厂区附近空气中铅含量年平均超过1μg/m3,工人年平均血铅浓度超过400μg/L;以及不具备铅酸蓄电池酸液处理系统(2009)

20.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设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21.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无开采许可证的稀土采选项目

22.离子型稀土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24.混汞提金工艺

25.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26.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四、落后产品

铜线杆(黑杆)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冶炼企业及生产装备。

新建或者改建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采用先进的闪速熔炼、顶吹熔炼、诺兰达熔炼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

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在矿产粗铜熔炼工艺和装备方面,依法立即淘汰现有的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熔炼用密闭鼓风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鼓风炉。

三、能源消耗

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

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综合能耗90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310千瓦时/吨以下。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准入条件发布两年内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标准。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现有企业的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6%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7%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8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5%以上。并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准入条件发布两年内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六、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七、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铜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依据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粗铜冶炼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铜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铜冶炼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土地利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或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限期整改,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新建铜冶炼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铜冶炼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铜冶炼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的铜冶炼生产行为。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6年 7月 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应低于1445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3%。综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35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1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41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2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3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30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3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5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0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

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复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铝冶炼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1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新建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铝液泄漏、爆炸、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xx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xx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全监管、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铝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者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铝加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和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新建铅锌矿山{zd1}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新建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沸腾焙烧工艺;单台沸腾焙烧炉炉床面积必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必须配备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有排放气体xx净化装置。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

强化再生锌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集中处理回收的镀锌铁皮及其他镀锌钢材,有效回收其中的锌、铅、锑等二次金属。鼓励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

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企业,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后虽然已配备制酸系统但尾气及铅尘污染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三、能源消耗

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现有锌冶炼企业: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85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标准煤耗低于16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3100千瓦时/吨以下,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铅锌坑采矿山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所有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6%,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铅锌采矿损失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4.5%。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87%、选矿锌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混合(难选)矿铅、锌金属回收率均在85%以上,平均每吨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时,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75%。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铅锌矿山及选矿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铅锌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五、环境保护

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严禁将蓄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企业必须有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企业应配置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再生铅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企业,均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现有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对现有铅锌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露采区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地下开采采用充填采矿法,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不允许有地表位移现象;采用其他采矿法的矿山,地表位移程度不得破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建(构)筑物等。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铅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铅锌矿山、铅锌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xx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融资手续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铅锌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相关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新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的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铅锌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回收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铅锌回收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的冶炼生产行为。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3月10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单位

2000

2005

2010

火电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392

370

355

吨钢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906

760

730

吨钢可比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784

700

685

10种有色金属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吨

4.809

4.665

4.595

铝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吨

9.923

9.595

9.471

铜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吨

4.707

4.388

4.256

炼油单位能量因数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因数

14

13

12

乙烯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

848

700

650

大型合成氨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372

1210

1140

烧碱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553

1503

1400

水泥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81

159

148

建筑陶瓷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10.04

9.9

9.2

铁路运输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百万吨换算公里

10.41

9.65

9.4

产能门槛

铝土矿

产能不得低于3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 年以上

氧化铝

利用国内铝土矿年产能在80 万吨及以上,自建铝土矿自给率85%以上,配套矿山服务年限30 年以上;利用国外铝土矿年产能60 万吨及以上,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铝土矿自给率60%以上

电解铝

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

再生铝

新建项目产能5 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产能3 万吨/年

铝加工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产能10 万吨/年;单一品种板带材5 万吨/年、箔材3 万吨/年、挤压材5 万吨/年以上

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比例达到25%以上

精锑或锑白

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吨

仲钨酸铵

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

钨粉、碳化钨

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坯条

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钨合金

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锡锭

年产不得低于8000吨

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

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

再生铅

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单位:万元

排序

企业名称

2008年销售收入

1

中国铝业公司

12912092

2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6058158

3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5506451

4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416702

5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3567767

6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3032710

7

南山集团公司

3001931

8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549950

9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60839

10

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78799

11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1882382

12

中国有色金属公司

1762037

13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

1741012

14

金龙铜管集团

1706653

15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1606158

16

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

1549954

17

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50688

18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441928

19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42703

20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1205898

21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142017

22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16300

23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60675

24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23817

25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

900751

26

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

895946

27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80962

28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793983

29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60555

30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706321

31

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675994

32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665577

33

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644156

34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523478

35

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512344

36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187

37

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

486517

38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7575

39

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33876

40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14627

41

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393433

42

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87080

4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67764

44

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65566

45

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53954

46

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19212

47

云南祥云飞龙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90834

48

上海大昌铜业有限公司

278827

49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50139

50

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

247559

资料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附录十  近三年有色行业主要财务指标平均

 

行业

  指标

 

年度

总资产利润率

销售利润表

资产负债率

利息保障倍数

流动资产周转率

销售增长率

人均销售额(万元/人)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009年

8.52%

9.82%

46.58%

11.39

1.96

1.96%

46.02

2008年

15.23%

16.37%

52.10%

18.3

2.06

13.83%

42.63

2007年

23.04%

24.50%

47.62%

29.96

1.97

44.02%

42.43

铜矿采选

2009年

7.30%

12.65%

44.67%

12.61

1.44

-15.32%

35.14

2008年

19.43%

23.36%

55.75%

23.26

1.94

25.32%

43.21

2007年

26.10%

27.50%

45.13%

41.30

1.86

36.26%

34.41

铝矿采选

2009年

17.88%

9.26%

50.82%

30.01

4.03

-1.25%

89.85

2008年

15.76%

9.26%

61.81%

27.96

3.26

95.66%

99.72

2007年

7.87%

6.80%

80.31%

22.46

2.55

39.13%

66.82

铅锌矿采选

2009年

8.91%

10.22%

47.08%

10.52

1.83

1.94%

45.50

2008年

14.60%

15.93%

47.95%

18.29

1.88

-1.68%

39.65

2007年

23.72%

26.99%

46.28%

30.89

1.88

45.30%

46.78

铜冶炼

2009年

2.81%

2.27%

62.02%

3.41

2.30

-10.82%

174.48

2008年

3.35%

2.13%

61.24%

3.05

2.68

10.74%

58.33

2007年

7.17%

4.87%

64.95%

6.25

2.71

38.65%

198.89

铝冶炼

2009年

0.16%

0.29%

66.49%

1.10

1.68

-16.25%

92.68

2008年

3.44%

4.84%

64.33%

3.13

2.38

7.72%

105.25

2007年

13.39%

14.56%

63.87%

8.75

2.88

30.09%

106.63

铅锌冶炼

2009年

3.13%

3.23%

66.23%

2.71

2.05

-1.60%

80.24

2008年

2.52%

2.17%

62.26%

2.34

2.14

-4.45%

81.02

2007年

6.67%

4.93%

62.47%

4.60

2.55

43.71%

87.17

常用有色金属延压加工

2009年

5.56%

3.29%

61.10%

5.01

3.20

2.26%

144.28

2008年

4.80%

2.44%

60.67%

3.88

3.57

19.10%

146.87

2007年

5.09%

2.54%

63.13%

3.99

3.61

39.61%

136.68

资料来源:总行统计信息中心 数据为年度1-11月累计数

 

 

 

 

 

 

 

 

 

 

 

 

附录十一   2009年有色行业产量及进出口情况

 

产品名称

单位

国内产量

进口

出口

2009年产量

同比增长%

2009年进口量

同比增长%

2009年出口量

同比增长%

一.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2604.88

3.99

 

 

 

 

其中:矿产

万吨

2330.34

1.12

 

 

 

 

1.精炼铜

万吨

410.95

8.74

318.52

118.71

7.29

-24.12

其中:矿产

万吨

272.91

1.14

613.23

18.22

0.046

-80.9

      铜合金

万吨

 

 

5.28

10.6

0.01

-48.69

2.原铝

万吨

1284.6

-2.51

149.61

1129.91

4.59

-58.32

其中:铝合金

万吨

 

 

24.33

75.75

26.43

-63.85

3.铅

万吨

370.79

15.64

15.73

408.75

2.3

-31.48

其中:矿产

万吨

247.51

5.32

160.48

11.31

 

 

     铅合金

万吨

 

 

4.68

68.63

0.18

-84.17

4.锌

万吨

435.67

11.34

66.95

265.11

2.93

-58.96

其中:矿产

万吨

422.45

9.84

385.09

61.49

 

 

     锌合金

万吨

 

 

13.34

-9.57

 

 

5.镍

万吨

16.48

28.03

25.02

111.86

3.36

413.29

6.锡

万吨

13.45

4.16

2.43

83.68

0.069

22.69

7.锑

万吨

16.58

13.72

 

 

0.46

-51.56

其中:矿产

万吨

 

 

2.52

29.58

 

 

8.汞(吨)

1424

 

 

 

 

 

9.镁

万吨

50.08

-4.75

0.02

-52.2

18.1

-3927

10.海绵钛

万吨

6.15

38.89

 

 

 

 

其中:矿产

万吨

 

 

147.92

38.63

0.06

-67.72

二.六种精矿含量

万吨

566.3

3.94

 

 

 

 

1.铜精矿含量

万吨

96.15

4.65

 

 

 

 

2.铅精矿含量

万吨

13.6

18.77

 

 

 

 

3.锌精矿含量

万吨

309.16

-1.95

 

 

 

 

4.镍精矿含量

万吨

8.11

13.46

 

 

 

 

5.锡精矿含量

万吨

7.25

11.24

 

 

 

 

6.锑精矿含量

万吨

9.6

1.74

 

 

 

 

三.钨钼精矿折含量

万吨

 

 

 

 

 

 

1.钨精矿折含量

万吨

9.91

17.35

 

 

 

 

2.钼精矿折含量

万吨

20.78

20.39

 

 

 

 

四.中间产品

万吨

 

 

 

 

 

 

1.矿产粗铜

万吨

263.5

 

22.81

15.48

0.003

-99.46

2.氧化铝

万吨

2379.24

4.43

514.07

12.1

6.86

55.36

3.矿产粗铅

万吨

136.05

 

 

 

 

 

五.有色加工产品

万吨

 

 

 

 

 

 

1.铜材

万吨

888.42

18.68

82.39

-11.88

45.51

-12.17

2.铝材

万吨

1650.35

15.62

58.14

-66.01

139.35

-26.53

3.铅材

 

 

2517

91.54

37782

-27.35

4.锌材

万吨

 

 

2.89

-28.4

 

 

六.冶炼厂产金

千克

63568

1.62

 

 

 

 

七.白银

10348

7.93

738

-23.17

3554

-12.09

附录十二  氧化铝项目相关的指标及范围

 附录十三、电解铝项目相关的指标及范围

 

 


  我国有色金属资源分布情况

铜矿:已探明矿区910处,主要为:黑龙江省多宝山;内蒙古自治区乌奴格吐山、霍各气;辽宁省红透山;安徽省铜陵铜矿集中区;江西省德兴、城门山、武山、水平;湖北省大冶一阳新铜矿集中区;广东省石菉;山西省中条山地区;云南省东川、易门、大红山;西藏自治区玉龙、马拉松多、多霞松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舍勒等铜矿。

铝土矿:有310处产地,主要为:山西省的克俄、石公、相王、西河底、太湖石、郭偏梁一雷家苏、宽草坪;河南省的曹窑、马行沟、贾沟、石寺、竹林沟、夹沟、支建;山东省的淄博;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平果那豆;贵州省的遵义(团溪)、林歹、小山坝等铝土矿区。

铅锌矿:有产地700多处,主要为:黑龙江省的西林;辽宁省的红透山、青城子;河北省的蔡家营子;内蒙古自治区的白音诺、东升庙、甲生盘、炭窑口;甘肃省的西成(厂坝);陕西省铅硐山;青海省的锡铁山;湖南省的水口山、黄沙坪;广东省的凡口;浙江省的五部;江西省的冷水坑;江苏省的栖霞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厂;云南省的兰坪、会泽、都龙;四川省的大梁子、呷村等铅锌矿。

镍矿:有产地近百处。主要是吉林省的红旗岭、赤柏松;甘肃省的金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喀拉通克、黄山;四川省的冷水菁、杨坪;云南省的白马寨、墨江等镍矿。

钼矿:有产地222处,主要是吉林大黑山;辽宁省杨家杖子、兰家沟;陕西省金堆城;河南省栾川等钼矿。

钨矿:探明产地252处,主要是江西省西华山、漂塘、大吉山、盘古山、画眉坳、浒坑、下桐岭、岿美山;福建省行洛坑;湖南省柿竹园、新田岭、瑶岗仙;广东省锯板坑、莲花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明山、珊瑚;甘肃省塔儿沟等钨矿。

锡矿:探明产地293处,主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厂、珊瑚、水岩坝;云南省东川;湖南省香花岭、红旗岭、野鸡尾等锡矿。

汞、锑矿:探明汞产地103处、锑产地111处。主要是贵州万山、务川、丹寨、铜仁;湖南省新晃等汞矿,湖南省锡矿山、板溪;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厂;甘肃省崖湾等锑矿。陕西省旬阳汞锑矿。

金矿:探明矿区1265处,主要有黑龙江省乌拉嘎、大安河、老柞山、呼玛;吉林省夹皮沟、珲春;辽宁省五龙;河北省张家口、迁西;山东省玲珑、焦家、新城、三家岛、尹格庄;河南省文峪、桐沟、金渠、秦岭、上宫;广东省河台;湖南省湘西;云南省墨江;四川省东北寨;青海省斑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希、哈密等金矿。

银矿:探明产地569处,主要有陕西省银硐子;河南省破山;湖北省银洞沟、白果园;四川省砷村;江西省贵溪;吉林省山门;广东省庞西洞等银矿。

矿种名称

单位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金属(万吨)

≥50

10~50

<10

铝土矿

矿石(万吨)

≥2000

500~2000

<500

金属(万吨)

≥50

10~50

<10

金属(万吨)

≥50

10~50

<10

金属(万吨)

≥10

2~10

<2

金属(万吨)

≥4

0.5~4

<0.5

金属(万吨)

≥10

1~10

<1

金属(吨)

≥2000

500~2000

<500

矿石(万吨)

≥5000

1000~5000

<1000

(冶镁白云岩)

(冶镁菱镁矿)

(金红石原生矿)

TiO2(万吨)

≥20

5~20

<5

(金红石砂矿)

矿物(万吨)

≥10

2~10

<2

(钛铁矿原生矿)

TiO2(万吨)

≥500

50~500

<50

(钛铁矿砂矿)

矿物(万吨)

≥100

20~100

<20

铂族

金属(吨)

≥10

2~10

<2

(岩金)

金属(吨)

≥20

5~50

<5

(砂金)

金属(吨)

≥8

2~8

<2

金属(吨)

≥1000

200~1000

<200

稀土

(砂矿)

独居石(吨)

≥10000

1000~10000

<1000

磷钇矿(吨)

≥5000

500~5000

<500

(原生矿)

TR2O3(万吨)

≥50

5~50

<5

(风化壳矿床)

(铈族氧化物)(万吨)

≥10

1~10

<1

(风化壳矿床)

(钇族氧化物)(万吨)

≥5

0.5~5

<0.5

萤石

(普通萤石)

CaF2(万吨)

≥100

20~100

<20

(光学萤石)

矿物(吨)

≥1

0.1~1

<0.1

 

 

1  分类依据:矿产资源经过矿产勘查所获得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经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不同的经济意义,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主要依据。据此,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分别用三维形式(图1)和矩阵形式(表1)表示。

2  分类: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地质可靠程度

分类 类型

经济意义 

查明矿产资源

潜在矿产资源

探 明 的

控 制 的

推 断 的

预 测 的

经济的

可采储量

(111)

 

 

 

基础储量

(111b)

预采储量

(121)

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

(121b)

基础储量

(122b)

边际经济的

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

基础储量(2M22)

次边际经济的

资源量

(2S11)

 

资源量

(2S21)

资源量

(2S22)

内蕴经济的

资源量

(331)

资源量

(332)

资源量

(333)

资源量

(334)?

注:表中所用编码(111-334)

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1=经济的,2M=边际经济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

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

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预测的。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2.1  储量: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当时,经过了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修改,结果表明在当时是经济可采或已经开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表述,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不同,又可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2.2  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2.3  资源量: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包括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为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勘查而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的内蕴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预查后预测的矿产资源。

3  编码:采用(EFG)三维编码,E、F、G分别代表经济轴、可行性轴、地质轴。

编码的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1代表经济的,2M代表边际经济的,2S代表次边际经济的,3代表内蕴经济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1代表可行性研究,2代表预可行性研究,3代表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1代表探明的,2代表控制的,3代表推断的,4代表预测的。变成可采储量的那部分基础储量,在其编码后加英文字母“b-以示区别于可采储量。

4  类型及编码: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可进一步将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分为16种类型(见表1)。

4.1  储量:有3种类型。

4.1.1  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按勘探阶段要求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已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包括对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及相应的修改,证实其在计算的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4.1.2  预可采储量(12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达到勘探阶段加密工程的地段,在三维空间上详细圈定了矿体,肯定了矿体连续性,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试验成果,但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3.4.1.3  预可采储量(122):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是指在已达到详查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地段,基本上圈定了矿体三维形态,能够较有把握地确定矿体连续性的地段,基本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提供了矿石加工选冶性能条件试验的成果。对于工艺流程成熟的易选矿石,也可利用同类型矿产的试验成果。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4.2  基础储量:有6种类型。

4.2.1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3.4.1.1所述,与其{wy}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4.2.2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3.4.1.2所述,与其{wy}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4.2.3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它所达到的勘查阶段、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阶段及经济意义的分类同3.4.1.3所述,与其{wy}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4.2.4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是指在达到勘探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地段,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圈定了矿体的三维形态,肯定了矿体连续性,有相应的加工选冶试验成果。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这部分基础储量可以是覆盖全勘探区的,也可以是勘探区中的一部分,在可采储量周围或在其间分布。计算的基础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4.2.5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是指在达到勘探阶段工作程度要求的地段,详细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圈定了矿体的三维形态,肯定了矿体连续性,有相应的矿石加工选冶性能试验成果,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其分布特征同2M11,计算的基础储量的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4.2.6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是指在达到详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地段,基本查明了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基本圈定了矿体的三维形态,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其分布特征类似于2M11,计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3.4.3  资源量:有7种类型。

4.3.1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己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探明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计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4.3.2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探明的,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要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4.3.3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4.3.4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探明的,但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一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4.3.5  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一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4.3.6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是指在勘查工作程度只达到普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推断的,资源量只根据有限的数据计算的,其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一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4.3.7  预测的资源量(334)?:依据区域地质研究成果、航空、遥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异常或极少量工程资料,确定具有矿化潜力的地区,并和已知矿床类比而估计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矿产资源,有无经济意义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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