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可异地高考只是糊弄人而已

作者:罗瑞明

近日,教育部发布《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去年对比,今年的高招政策有6大变化,其中今年特地对“高考移民”问题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并对考生异地借考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3月20日《京华时报》)

看到此报道令人眼睛一亮,可以异地高考了,高考移民的问题解决了。可是再往下看越看越不是味:象此种高考变化只能说是微乎其微,给极少数人带来方便,多数人根本就挨不上边。

首先是自命题的省份外地人员不能考,也就是有16年省,近三分之二的考生xx没有希望。

其次是即使xx相同地的考生也有区别,也就是说剩下的三分之一考生也不是全部可以异地考,而是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并且要经过各道程序审批。外地人员长期因公在外的无非就是一些驻外办事处,一些聘请的高级职称人员,这些人毕竟是极少数,而且不少地方已经对他们子女就学问题制定出优惠策,如:一些地方规定职称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入本地户口,如:一些地方经常给一些办事处蓝印或红印户口指标等等,而大量的是因私的外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有的农民工子女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在一个地方十几年,可是到头来还得回本地去高考,回本地不仅费用成本高,而且又误时,给农民工及其子女带来很大的负担。

再次是录取不能在异地录取,而是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也就是同以往的录取方式一样,没有丝毫的松动。

高考录取人数因省市而宜,这是人们长期议论的焦点,因而有的地方为了避开众人的口实,搞起了由市或由省的自xx题,这些命题出难一点分数就低,出容易一点分数就高,没有多大可比性,体现不出那个省市考生质量高,那个省市考生质量低。16年省自命高考题不仅增加了大量的成本,而且不利于流动人员的考试。

高考最重要的体现公平公正,即使当前省市之间录取指标有所差异的问题难以解决,但是考生应该是没有差异,在那考都应该一个样,不论是因公因私,子女都应该享受同等的权益。

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在所在地考应该不是个问题,退一步来说,今年高考在即还不能xx做到这一点,就应该因公因私人员都有同等的在异地考的权益,而不能有所选择。像此种xx相同地考生可异地高考,附加了各种条件的做法,除了糊弄人,没有多大的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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