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煤矿安全规程(2)

2010煤矿安全规程(2)

2010-06-29 00:15:17 阅读23 评论0 字号: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dy}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zd0}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dy}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dy}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zd0}值
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挂点间距/m 4.5 4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zd0}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zd0}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在{zd0}载荷{zd0}坡度上以{zd0}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zd0}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  井  提  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zd0}载重量和{zd0}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表5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间隙类别
     最小间隙值/mm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容器之间 容器与井壁之间 容器与罐道梁之间 容器与井梁之间 备  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200 50 20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钢罐道  150 40 150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木罐道 200 200 50 200 
 钢罐道 200 150 4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zd0}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三百九十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表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3 4  6 8 ≥10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dy}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表7  钢丝绳安全系数{zd1}值
用  途  分  类 安全系数*的{zd1}值
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运  人 6.5-0.001L ****
但不得小于6
 运  物 5-0.001L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  人 6.5-0.001L但不得小于6
 运  物 5-0.001L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6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6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6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6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5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5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3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zd0}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表8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  途 钢丝绳
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    明
  新  绳 在用绳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罐 道 绳 密封绳 特 普  按GB352—1988标准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八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条  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zd0}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zd0}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C)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C)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zd0}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yj}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节  提  升  装  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zd0}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dy}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zd0}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zd0}不得超过12m/s。
                              V=0.5√ ̄H
式中  v——{zd0}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zd0}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zd0}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V=0.6√ ̄H
式中  v——{zd0}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zd0}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zd0}速度和{zd0}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zd0}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zd0}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第四百二十九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
  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四百三十一条  保险闸或保险闸{dy}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对斜井提升,为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不受此限。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zd0}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K值不得小于2。
  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全部机械的减速度规定值
倾角
减速度规定值/(m/s2)
运行状态 <15° 15°≤θ≤30° >30°
上提重载 ≤Ac* ≤Ac ≤5
下放重载 ≥0.75 ≥0.3Ac ≥1.5
* Ac = 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对摩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和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二)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严禁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
  计算或验算,以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为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
  (七)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事故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四百三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xx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zg}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九章  电    气
{dy}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表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瓦  斯  矿  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  室 采  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一般型 矿  用一般型 矿  用防爆型 矿  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一般型 矿  用防爆型 矿  用防爆型 矿  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一般型 矿  用防爆型 矿  用防爆型 矿  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zd0}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zd0}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六十条  {yj}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  下  电  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zd1}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表11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第十章  煤  矿  救  护
{dy}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百条  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第五百零一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五百零二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百零三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第五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zd1}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

表12  矿山救护大队{zd1}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    求 单位 数量 备  注

辆 装备车  辆 2 
 化验车 能安设和操作化验设备 辆 1 面包车
 指挥车 120km/h 辆 2~3 

讯 录音电话  部 2 
 灾区移动电话  套 1 
 移动电话  部 5 
 寻呼机  部  每人1部

备 惰气灭火装置 500m3/min 套 1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 套 1~2 
 惰泡发射机  套 1 
 高扬程灭火泵  台 2 

器 气体分析仪  套 1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  台 1 

息 计算机  台 1 
 传真机  台 1 
 复印机  台 1 
 摄像机  台 1 
 录像机  台 1 

表13  矿山救护中队{zd1}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    求 单位 数量 备  注

辆 矿山救护车 100km/h 辆 2~3 
 指挥车 120km/h 辆 1 
 装备车  辆 1 

讯 程控电话  部 1 
 灾区电话  套 4 
 移动电话  部 4 
 寻呼机  部  每人1部


器 呼吸器  台 9 4h,正压氧
 呼吸器  台 9 2h,正压氧
 自动苏生器  台 6 
 红外线测温仪
氧气呼吸器校检仪  台
台 2

备 氧气充填泵  台 2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或BGP200型 台 1 
 防爆工具  套 5 
 液压起重器  台 5 
 工业冰箱  台 1 

表14  矿山救护队员个人{zd1}技术装备标准
装备名称 要    求 单  位 数量
4h呼吸器
自 救 器
企业消防服装
战 斗 服
劳动保护用品 推广使用正压呼吸器
压 缩 氧
按公安消防服装标准执行
带反光标志
按规定执行 台

套/年
套/年
套 1
1
1
1
1

  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条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应每季检查、演习1次。
  第五百零八条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必须进行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
  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

第四节  抢  救  指  挥

  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
  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第五百一十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
  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第五节  灾  变  处  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
  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
  第五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混合小队。
  第五百一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条  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zd1}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所有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行进路线明确,小队的行进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第五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一)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二)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三)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后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四)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五)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六)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七)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八)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九)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二)防止火灾扩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五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条  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yj}密闭墙。
  (三)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四)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五)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
  第五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的时间不得超过表15规定。

表15  救护队员进入高温灾区的最长时间值
温度/℃ 40 45 50 55 60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五百三十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三)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
  (四)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
  (五)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五百三十一条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外,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五百三十三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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