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制品技术规范
铝及铝型材技术要求
前 言
为了提高金属结构件生产制造质量,加强对金属制品生产流程相关环节的监督检验和质量控制,保证结构件设计要求的xx贯彻和实施,特编写本系列标准。
《金属制品技术规范》为系列标准:
Q/ZX 12.203.1《金属制品技术规范-钣金冷冲压件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Q/ZX 12.203.2《金属制品技术规范-机械切削加工件》
Q/ZX 12.203.3《金属制品技术规范-铸造加工件》
Q/ZX 12.203.4《金属制品技术规范-铝及铝型材技术要求》
Q/ZX 12.203.5《金属制品技术规范-焊接加工》
Q/ZX 12.203.6《金属制品检验规范-镀覆零件检验》
Q/ZX 12.203.7《金属制品检验规范-化学处理层的质量检验》
Q/ZX 12.203.8《金属制品技术规范-涂覆层技术条件》
Q/ZX 12.203.9《金属制品检验规范-丝印加工检验》
Q/ZX 12.203.10《金属制品技术规范-紧固件》
Q/ZX 12.203.11《金属制品技术规范-机柜装配技术要求》
Q/ZX 12.203.12《金属制品技术规范-汇流排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是《金属制品技术规范》第4部分。
本标准由Q/ZX 12.203.4-2001修订而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 规范名称更改及文档结构调整;
b) 增加喷砂和拉丝质量要求;
c) 删掉型材化学成分中的高、低倍组织要求;
d) 删掉氧化膜厚度及色泽质量要求中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ZX 12.203.4-2001。
金属制品技术规范 铝及铝型材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对铝及铝型材件的技术要求和成品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外协加工铝及铝型材。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8-19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766-1995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246.1-2000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3246.2-2000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 3247-1982 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 4589.1-1989 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总规范
GB/T 5237.1-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
GB/T 5237.2-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GB/T 6460-1986 金属覆盖层 铜加速乙酸盐雾试验(CASS试验)
GB/T 6461-2002 金属覆盖层 对底材为阴极的覆盖层 腐蚀试验后的电镀试样的评级
GB 6462-1986 金属和氧化物覆盖层 横断面厚度显微镜测量方法
GB 8013-1987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总规范
GB/T 8014-1987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厚度的定义和有关测量厚度的规定
GB/T 9761-1988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视比色
GB/T 11186.2-1989 漆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2部分:颜色测量
GB/T 11186.3-1989 漆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3部分:色差计算
GB/T 14952.1-199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阳极氧化膜封孔质量的评定
GB/T 14952.3-199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目视察法
GB/T 16585-1996 硫化橡胶人工气候老化(荧光紫外灯)试验方法
GB/T 16865-1997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SJ/T 10530-1994 电子设备用铝型材手册
Q/ZX 04.101.10 结构设计规范 喷砂和拉丝要求
Q/ZX 12.206.4 镀层和化学覆盖层技术规范 铝合金阳极氧化
应符合GB/T 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供应商应根据图面要求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淬火时效后试样的力学性能,且力学性能附试验结果。按GB/T 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用的试样按GB/T 16865执行。按每批两根抽检,我公司每三个月检查供应商检验报告。按照合同要求供需双方协商进行该项检查。
3.3.1 型材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明显污迹或杂物,不允许有裂纹、腐蚀斑点和硝盐痕迹。
3.3.2 型材表面(非装饰面)允许有:不超过缺陷所在部位壁厚公称尺寸8%的起皮、气泡;表面有轻微压坑、碰伤和划伤存在,但{zd0}深度不得超过0.5mm。不允许出现长度大于1.5mm、宽度大于0.8mm、深度大于0.5mm的任何缺陷。
3.3.3 图纸注明的装饰面,允许缺陷深度不得超过0.1mm,面积不大于2 mm2,在沿装饰表面的长度方向,500mm范围内不得多于两处。
3.3.4 非装饰表面缺陷在沿表面的长度方向,500mm范围内不得多于五处。
3.3.5 型材上需加工的部位,其表面缺陷深度不得超过加工余量的3/4。
3.3.6 空心型材,其内表面不检查。
3.3.7 氧化膜厚度及色泽质量要求依据Q/ZX 12.206.4《镀层和化学覆盖层技术规范 铝合金阳极氧化》的相应章节执行。
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未标注具体尺寸允许偏差参照GB/T 5237.1执行。
型材上需加工的尺寸,按图纸要求执行,未注尺寸公差按GB/T 1804《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进行。经加工后的尺寸,表面未注形位公差按GB/T 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进行。
3.4.1 铝型材尺寸偏差分级见表1。
表1 铝型材尺寸偏差分级
3.4.2 铝型材的横截面角度偏差
按表2选用执行。
表2 角度偏差
3.5.1 型材的弯曲度
型材的弯曲度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见图1a),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zd0}间隙值(ht),或用300mm长直尺沿型材长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测得的直尺与型材表面{zd0}间隙值(hs)。有一些型材还应考虑检查侧向弯曲(见图1b),其侧向弯曲在每米长度上不超过4mm(即4%0),在全长L米上不超过4×Lmm,{zd0}不超过30mm(见表3)。
(a) (b)
图1
表3 弯曲度 mm
外接圆直径 |
最小公称壁厚 |
普通级 |
高精级 |
超高精级 |
|||
任意300mm长上hs |
全长L米ht |
任意300mm长度上hs |
全长L米ht |
任意300mm长度上hs |
全长L米ht |
||
不大于 |
|||||||
≤38 |
≤2.4 |
1.5 |
4×L |
1.3 |
3×L |
1.0 |
2×L |
>2.4 |
0.5 |
2×L |
0.3 |
1×L |
0.3 |
0.7×L |
|
>38 |
- |
0.5 |
1.5×L |
0.3 |
0.8×L |
0.3 |
0.5×L |
3.5.2 切斜度
型材两端应切齐,保证与型材中心线垂直,斜度公差不应超过±1°。
3.5.3 扭拧度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将型材置于平台上,型材因弯曲度和扭拧度使端部翘起,测量翘起部位于平台之间的{zd0}间隙值(N),如图2所示,用N值减去型材翘起部位的弯曲度,余下部分为扭拧值。
图2
型材任何部分绕纵轴的扭拧度,在每米长度上不允许超过3°,全长累计;对被测基准面的宽度不大于30mm的异形型材,其扭拧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高精级型材扭拧度,每米长度上不允许超过2°,全长累计(见表4)。
表4 型材扭拧度
3.5.4 型材的平面间隙
将型材放在平台上,沿宽度方向测得型材平面与平台之间的{zd0}间隙值(见图3)。型材与直尺的间隙不允许超过被测平面宽度的2%,高精级型材的平面间隙不允许超过被测平面宽度的1%。对型材的圆弧面一般不检查间隙,如果需要检查时,设计方应提供标准半径样板,由供方检查。圆弧间隙不得超过弧长的2%,高精级型材不得超过弧长的1%(见表5)。
表5 平面间隙 mm
型材宽度 Y |
平 面 间 隙 |
||
普通级 |
高精级 |
超高精级 |
|
≤25 |
≤0.2 |
≤0.15 |
≤0.10 |
>25 |
≤0.8%×宽 |
≤0.6%×宽 |
≤0.4%×宽 |
任意25mm宽度上 |
≤0.2 |
≤.015 |
≤0.10 |
注1: B为所测面的宽度。 注2: 对于包括开口部分的型材平面不适用。如果要求将开口两边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平面,应在图样中注明。 |
图3
3.5.5 型材的曲面间隙
型材的曲面间隙是将标准弧样板紧贴在型材的曲面上(见图4),测得的型材曲面与标准弧样板之间的{zd0}间隙值。型材的曲面间隙规定(见表6)。
图4
表6 曲面间隙 mm
型材横截面上的圆角半径(见图5)允许偏差规定(见表7)。当偏差要求为正或负时,其偏差数值取表中对应的数值的两倍,但过渡圆角半径除外。
表7 圆角半径 mm
图5
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并依据Q/ZX 04.101.10《结构设计规范 喷砂和拉丝要求》的相应章节执行。
检验质量要求:加工表面质量一致,以双方认定的封样为判定依据。该封样在加工厂家、康讯各自保留;且是同期制作的样品
当设计的新型材首次加工或虽然型材已开始成熟使用、但更换了另一个厂家加工时,都需对模具进行确认,图纸上的尺寸只是为制作模具提供的,当模具加工完合格后,确认首件产品零件检验合格后,型材的截面尺寸可定期(一周半至两周)抽检5件。但相关的形位尺寸要按设计要求每批次检验。表面外观质量要100%检验。表面性能质量检验按表8方法抽检。
4.1.1 采用固定样本检验方法
按GB 4589.1-1989附录中批允许不合格品率(LTPD)抽样方案表A-Ⅰ执行。
表8 抽样检验方法
允许批不合格品率(LTPD) |
50 |
|
合格判定数(C) (r=C+1)最小样本大小 |
||
不合格数量 |
固定样本数量 |
|
0 |
5 |
当不合格率为50%时,无论批次量有多少;只抽检5件样品;不合格数量为0, 视批合格;接收。 |
注:以90%置信度保证不合格品率等于规定的LTPD的批不被接收而进行试验的最小样本大小(一次抽样) LTPD -允许的不合格品率 r-不合格判定数 C-合格判定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