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马某均是密云县某村村民。2000年5月2日,马某与本村委会签订村低压设备承包协议,由马某负责村民用户、各用电单位线路、电器的安装和维修,村委会每年给付马某工资2800元,承包期限为3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一直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李某在承包的山上建牛舍饲养牛,牛舍内的线路是马某给安装的。2008年10月3日16时许,李某家牛舍的灯突然出现问题,马某为李某家牛舍修理线路时,发现照明开关盒的导线松开便给接上,但晚上七点左右,李某妻子喂牛开灯后,电力线路漏电,发现一头母牛死亡,其余5头牛因惊吓跑出牛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为李某安装、维修牛舍内的电气线路时欠规范,致使电力线路漏电,导致母牛死亡。马某作为一名电工,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系村里雇佣的电工,故村委会应当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法院网/作者:相颖 赵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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