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2010-06-22 10:19:49 阅读17 评论0 字号:

 

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dy}章  总则
1.1目的
村庄整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引导和规范全区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面貌,切实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和《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指导思想
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规划为先导强化村庄规划的调控作用,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依据
1.3.1县或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
1.3.2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
1.3.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原则
1.4.1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按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和村庄整治计划进行整治。
1.4.2坚持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四节”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自力更生、就地取材、厉行节约、多办实事;贯彻资源优化配置的方针,充分体现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
1.4.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的村庄整治,对其各类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均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不搞一刀切。
1.5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庄整治。
1.6基本要求
整治后的村庄要达到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有符合规划、标准、规范的硬化路面、生活用水、给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医疗文化教育设施等。
第二章  整治类别
2.1旧村整治。对具有较大规模且配有一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村庄,主要是逐步完善其配套设施,对其脏、乱、差环境进行整治,包括道路、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等设施建设,以及河、湖、坑塘水系整治和必要的房屋拆建、改扩建和房屋的整修。
2.2城中村改造。对于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必须严格按城镇规划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宅应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加以保护。
2.3空心村整治。对已基本无人居住的空心村,或村民已迁入新区的旧村,应拆除旧宅,对空置宅基地或废旧宅基地进行整理,退宅还耕,以合理利用空心村土地;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宅应结合新村建设考虑予以保留、保护和合理利用。
2.4散户散村迁建。我区农村散居户和小型自然村落较多,且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建筑及环境质量较差,条件成熟时,可按村庄布点规划另行选址,集中迁建。
第三章  整治内容
村庄整治的内容主要是农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环境治理等,包括村容村貌整治,村庄废旧坑(水)塘整治,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村庄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垃圾集中堆放点,村庄露天粪坑整治和公共厕所建设,村庄集中场院、村民活动场所和消防设施建设等。这些内容涉及的专业和部门较多,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3.1通村公路及桥梁建设;村庄内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必要的路灯及交通标志;农业机械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停车场、库、棚等。
3.2供水处理设施、供水到户的水塔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
3.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设或埋设。
3.4电话线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的配置等。
3.5邮件政业务的代理点。
3.6诸如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及设备的应用。
3.7环卫设施
3.7.1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水沟(渠、管)及可能的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排放。
3.7.2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及处理。
3.7.3公共厕所或户用厕所、集中或分散禽畜饲养场(圈)的环境卫生与粪便处理。
3.8防灾减灾设施
3.8.1防洪堤、截洪沟、泄洪沟、消防蓄水池、山体和坡地的护坡及挡土墙等。
3.8.2农房墙体、楼面、顶棚的防火措施,毗连建筑的防火墙及房屋间的防火间距等。
3.8.3危房加固或拆除、旧房改造等。
3.8.4包括隔离救治室在内的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3.9环境面貌的治理与改善
3.9.1集中饲养或家庭散养的畜(禽)均要做到人畜(禽)分离,严格管理,确保人居环境卫生。
3.9.2xx村庄内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9.3整治村庄脏、乱、差现状,落实街巷清扫保洁责任,改善村庄环境卫生面貌,制定“门前三包”村规民约,责任落实到户。
3.9.4做好村庄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3.9.5村庄主要出入口、街巷、公共活动场地、公用水塘和公共绿地等环境面貌的整治与美化。
3.9.6对村庄内各类房屋按照外型突出民族及地方特色的要求进行整治,力求解决“只见新房,不见新貌”的问题。
3.10村委会管理用房、村民学习休闲活动用房及室外场地。
3.11托儿所、学前班或学校代培点的配置。
3.12医治轻微疾病、开展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卫生室。
3.13商店
第四章  技术要点和措施
4.1道路交通
4.1.1进村道路、村内主次道路面必须硬化,进村道路和村内主要道路硬化路面宽度一般按3.5~7米考虑,次要道路硬化路面宽度一般按2.0~3.5米考虑,道路两侧宜设置排水设施。
4.1.2村庄内联户道路宽度一般按1米左右硬化,也可用片石、砖铺地。
4.1.3村庄道路标高的确定应结合地型和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
4.1.4村庄内部通行机动车的桥梁必须标明限重、限高;近期难以改造的涉水路段必须明确标识允许安全通行的{zg}水位。
4.1.5村庄道路通过学校、商店等人流密集的路段时,应通过设置交通限速标志及减速坎(杠)等方式保证行人安全。
4.1.6村庄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必须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4.1.7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4.1.8村内尽端式道路应设置不小于6×6米的回车场地。
4.1.9村内主次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阻碍驾驶人员视线的建(构)筑物和其它障碍物,如有绿化其高度不得高于0.7米。
4.1.10村内主次道路交叉口的缘石半径不小于3米。路牙选材宜结合地方材料选取。
4.1.11村庄道路行道树间距以8-12米为宜。
4.1.12村庄道路纵坡按0.3%~0.5%考虑。
4.2给排水
4.2.1通过村庄给水工程整治,应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力争供水到户,满足人畜安全、方便饮水需要。
4.2.2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2.3邻近城镇的村庄,如城镇有自来水供水条件的,应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到村并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计量收费,节约用水。
4.2.4有水源、水量稳定、水质合格的村庄,通过高位水池、水塔变频泵及配水管网等设施供水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设上述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供水安全。
4.2.5村庄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或《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确定。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体系》规定,应保证农民生活用水量,每人平均每天不宜低于60升,同时要考虑大牲畜用水量。
4.2.6暂时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20-30米范围内,应xx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4.2.7村庄的给水管线沿主要道路走向一侧布置,管线布置的主要方向与供水方向的主要流向一致,充分利用地形,输水管优先考虑重力自流。检查井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米。历史文化名村和条件许可的村庄主要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视建筑密度考虑。
4.2.8淡水资源匮乏地区,可以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集中存贮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可作为村庄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4.2.9通过村庄排水工程整治,应尽可能逐步实现村庄排水的“雨污分流”体制。污水处理达标后可排放或利用;雨水排放可与水利沟渠工程相结合,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统筹解决。
4.2.10村庄的污水处理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指村庄生活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灌等用途,适宜于村庄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有:排污沟、氧化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指各个农户使用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4.2.11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管道形式,通过整治逐步取消排污明渠。排污管道可根据各地实际选择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材料。
4.2.12污水管道铺设时,先定总干管,走向一般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3%,满足污水重力自流的要求。污水管道埋设应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0米以上为宜。
4.2.13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避免与沟渠、铁路等障碍物交叉,须设置检查井时,两个检查井宜间隔100米。
4.2.14污水量以村庄生活总用水量的70%计算,根据人口数和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但管道直径最小应不低于150毫米。
4.2.15村庄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沟或管道方式解决。排水沟(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能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4.2.16雨水排水沟(管)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一般不宜小于150毫米,深度一般不小于120毫米。
4.2.17雨水排水沟(管)渠材料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管道等材料。
4.2.18加强雨水排水沟渠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顺畅。在保证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渠)绿化。
4.2.19村民房屋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渠。
4.3环卫设施
4.3.1村庄设有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己对外开放的旅游村寨、历史文化名村等应设置公共厕所,应尽可能设置水冲式公厕。
4.3.2公共旱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粪池容积应满足至少2个月清掏一次的容量。粪池也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共旱厕的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不溢。
4.3.3公共旱厕的小便池宜改用简易的小便斗,尿液直接排至粪池,禁止大面积尿池开敞暴露而导致臭气污染环境。
4.3.4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设施建设相结合,以便禽畜粪尿直接排入沼气发酵池内。
4.3.5对于厕所、集中(分散)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xx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
4.3.6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不应低于10-3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每厕{zd1}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4.3.7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4.3.8规模比较大的村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车站、码头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3.9医疗废弃物的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规定。
4.3.10离垃圾处理场较远的村庄,需设置垃圾中转站(点)。中转站(点)位置应选择远离村庄和水源的下风位、粘土质地区,应建绿带围墙,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4防灾减灾
4.4.1要根据村庄周围的地形地势,采用“避”、“抗”等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由于洪水、泥石流、滑坡、崩塌、滚石等自然灾害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
4.4.2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托幼、学校、卫生院、敬老院、老人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均不得建在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冲沟等存在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已在这类地段上建成的公共建筑,必须全部拆迁,另行选址,妥善安置。
4.4.3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等的设置,要符合减灾防灾规划要求;对村旁、路旁有可能在雨季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
4.4.4对不安全的农房必须进行加固处理或拆除。对于需加固的农房,加固前应经过技术部门或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图纸后,按施工程序进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4.4.5沿海地区的村庄,要在村庄的风口或迎风面种植防风林带或采取挡风墙等措施以缓解暴风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4.4.6要加强村庄的生态建设,xx和缓解自然灾害。
4.4.7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特别是三江、融水、龙胜等极富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村寨,要加强规划、建设的监管,改建防火墙,设置消防通道,配套建设有关消防设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4.5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4.5.1村庄整治应严格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规划紫线管理规定,应继承和发扬当地建筑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的个性和特色。
4.5.2对始建年代久远、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和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均要悉心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
4.5.3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或传统街巷,应申请和划定为历史文化名村,加以保护。保持其原有的风貌和建筑格局不变,即道路走向、空间尺度、建筑形式乃至建筑小品和细部装饰,均应原貌保存和维修。
4.5.4对于村庄内遗存的古树名木、林地、湿地、沟渠和河道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要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更改或填挖。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围栏或疏浚修复。
4.5.5凡邻近古村落、古民居、历史文化建筑和传统街巷的新建建筑,其尺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4.5.6要加强保护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包括街巷枢纽空间、古树、古井、匾额、招牌等物质要素和街名、传说、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两大类。后者可通过碑刻、音像或模拟展示等方法就地或依托古迹遗存于公共场所集中保留。
4.6村庄环境面貌
4.6.1村庄环境整治,应拆除街巷两旁和庭院内部的违章建筑,修整沿街建筑立面,配置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4.6.2村庄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设置集中绿地和建筑小品;结合道路、沟渠、河道布置绿化带,宽度以1.5~2米为宜,河道可适当放宽;绿化品种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符合农村要求、具有经济生态效果的品种。
4.6.3村庄公共建筑宜与公共活动场地相结合进行布局,应整洁优美,与环境协调,以便更好地提升村庄公共中心的形象和地位。
4.6.4整治村庄废旧坑(水)塘与河渠水道。根据位置、大小、深度等具体情况,充分保留利用和改造原有的坑(水)塘,疏浚河渠水道;有条件的改造为种养水塘。
4.6.5引导村民按照规定的样式、体量、色彩和高度建房,整治村庄主次道路两侧建筑,通过粉刷等方式进行立面修整,形成统一协调的村容村貌,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
4.7公共活动场所
4.7.1已有公共活动场地的村庄,要完善功能,提升品位。
4.7.2至今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村庄,要通过村庄整治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面积可按每人1平方米左右控制。
4.7.3公用水塘要悉心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以保证其正常的生态功能。
4.8村镇两地占房与“空心村”
4.8.1要通过村庄整治贯彻村镇建设用地标准。要着重整治村镇多处占地占房和“空心村”现象,通过村庄整治达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目的。
4.8.2对于影响村庄内主要道路通畅的农房要进行拆除,废弃的危旧房或其它闲置附属用房也要进行拆除,质量较好的闲置房或附属用房可根据规划进行改造利用。<, /SPAN>
4.8.3凡需另址新建农房或由他村迁入的农户建房,原宅基地要还耕或作为他人宅基用地或公益设施用地。
4.9生态建设
4.9.1要{zd0}限度地提高村庄绿地率,路旁、宅院及宅门空地,均应种植经济作物或观赏植物予以绿化,以防水土流失。
4.9.2多种能源并举,尽可能使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体等xx能源和再生能源来取代燃烧柴、草、煤炭,以减少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
第五章  整治项目的选择与实施
5.1村庄整治项目涵盖三个层面:一是各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它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村庄整治的依托;二是由政府资助,农民自己选择整村整治,达到直接改善村庄面貌和整体提升人居环境的公益类建设项目;三是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科技项目示范、市场化运作、农户自主参与、利益到户的有关项目。
5.2根据本导则所列整治内容,不同的村庄,应根据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确定该村急需整治的内容,制定整治项目实施目录和计划。
5.3对所选定的整治项目,应按轻重缓急排序,人力、物力、财力优先集中用于解决重大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整治项目工程,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实施,力戒返工浪费。
5.4要通过村庄整治,实现“一户一宅”的合理住房用地制度,并彻底xx“空心村”中的闲置房。
5.5有些必须依托县域或镇域公用设施工程才能解决村庄整治问题的项目,则应与上级相关项目同步启动实施。
第六章  村庄整治的建设管理
6.1村庄整治技术指导
各市(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技术和管理专家在内的指导小组,巡回视察并指导属地的村庄整治工作。
6.2村庄整治的建设管理
要加强对村(屯)规划建设和管理,把规划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严格按照村(屯)建设(整治)规划的要求审批农民的宅基地,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宅基地;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屯),在未完成规划编制前,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各乡镇均要设立规划建设管理站(所),负责村庄整治规划建设的具体管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确保村庄整治工作的落实;鼓励制定村规民约,把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结合起来,建立科学、高效的村庄各项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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