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灶具产品。

本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为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便携式丁烷气灶。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标准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及其{dy}、二号修改单,CJ/T 28-2003《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187-2003《燃气蒸箱》,GB16691-1996《便携式丁烷气灶》,GB/T 3606-2001《家用沼气灶》。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沼气);商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便携式丁烷气灶。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7-×××××。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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