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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锻件(包括锻轧件)的级别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JB4726-4728的相应要求。 1.公称压力PN为0.25MP-1.0MPa的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锻件允许采用Ⅰ级锻件。 2.除以下规定外,公称压力PN为1.6MPa-6.3MPa的锻件应符合Ⅱ级或Ⅱ级以上锻件级别的要求。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符合Ⅲ及锻件的要求: (1)公称压力PN≥10.0MPa法兰用锻件;(2)公称压力PN>4.0MPa的铬钼钢锻件;(3)公称压力PN>1.6MPa且工作温度≤-20摄氏度的铁素体钢锻件。二、带颈对焊、带颈平焊、承插焊和螺纹法兰一般采用锻件或锻轧工艺制成。当采用钢板或型钢制造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板应经超声波探伤,无分层缺陷; 2.应沿钢材轧制方向切割成条状,经弯制对焊成圆环,并使钢材的表面形成环的柱面。不得采用钢板直接机加工成带颈法兰; 3.圆环的对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4.圆环的对接焊缝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并作{bfb}射线或超声波探伤,且射线探伤符合JB4730的II级要求,超声波探伤符合 JB4730的I级要求。 三. 带颈平焊法兰、承插焊法兰和螺纹法兰的颈部外侧斜度应不大于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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