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 理
{dy}节 机 构
1993年,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县城乡建设局,核定编制4人。1997年8月县机构改革,县城乡建设局更名为县建设局,内设办公室、城市规划股、市政公用事业股、村镇建设股、建筑业股、房地产业股等五股一室,核编14人,其中工勤人员2人。2002年11月,县建设局改称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股室不变,行政编制11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1人。至2008年底,实有干部职工16人,其中公务员15人,工勤人员1人。直属单位有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县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县村镇建设管理站、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建设档案馆等6个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房地产管理所、园林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政工程维护处、规划建筑设计院等6个事业单位和自来水公司1个企业。
第二节 规划设计
1993年,县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授权县建设局组织编制小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中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规划设计采用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运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编制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和技术经济可能达到的水平,对规划设计进行多方案选优。城市规划批准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应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进行调整或者修订,应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意见。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和经费来源;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相应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严格乡村建设管理,对乡村规划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993~2008年,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实行“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2000~2008年大田城区一书两证核发情况表
表七
序号 |
年度 |
选址意见书(份) |
项 目 |
户数(户)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 |
2000 |
10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302 |
30529.5 |
137180.19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8 |
1642.7 |
6637.91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 |
15126.39 |
40234.85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0 |
16173.86 |
21026 |
|||
2 |
2001 |
28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347 |
5905.49 |
21199.58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68 |
1794.18 |
7503.8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6 |
10681.7 |
40397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8 |
73714.6 |
95829 |
|||
3 |
2002 |
15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80 |
21633.08 |
88106.53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9 |
1030.31 |
4291.35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4 |
7209.16 |
18306.59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5 |
20919.37 |
27195.2 |
|||
4 |
2003 |
21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212 |
19331.03 |
74975.15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2 |
2979.88 |
14027.16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 |
13204.74 |
12458.91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1 |
150374.61 |
210524.5 |
|||
5 |
2004 |
26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54 |
15464.79 |
65441.26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2 |
597.44 |
3209.81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25 |
17379 |
101233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6 |
606223 |
879023 |
|||
6 |
2005 |
23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6 |
18287.32 |
72880.66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72 |
8931.97 |
35835.3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7 |
4033.3 |
19201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3 |
207176 |
269328.8 |
|||
7 |
2006 |
28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0 |
16588.27 |
62903.92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73 |
6282.63 |
29283.52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28 |
16818.89 |
45136.89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8 |
401757 |
522284 |
|||
8 |
2007 |
17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330 |
37000 |
138000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95 |
8000 |
37000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24 |
36000 |
59000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7 |
183000 |
237900 |
|||
9 |
2008 |
22 |
个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256 |
30009.53 |
115886.498 |
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4 |
4356.698 |
22705.8 |
|||
单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48 |
46139.87 |
165153.2 |
|||
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2 |
201139.31 |
271538.1 |
第三节 建筑管理
一、工程造价
1993年,建设工程的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由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依据国家、省、市统一制定的定额和本县单价系数进行编制。对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用材实际价格进行调查,测定价格指数,按时按质编制上报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2000年,建立县工程造价材料价格信息中心,每年发布12期建材价格信息,为建设工程决算提供合理依据。1993—2008年,送审造价3.2亿元,核减造价1600万元,核减率为5%。
二、质量监督
1993年,建筑工程质量除施工单位自行管理外,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县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县内建筑工程设计、建筑施工、构配件生产的质量实行政府监督。1986年5月,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3人,投资60万元,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对在建工程的钢材、沙浆、预制构件等建材进行常规分析试验。与此同时,建立系统的建材检测制度和规定。
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县境内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各项测试,将建筑物评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1993—1999年,先后组织全面质量检查14次,监督建筑工程230项,监督工程面积达44.6万平方米,验收工程230个,合格率{bfb}。
200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实施项目法人责任终身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监督和等级职能向社会转移,由业主和监理公司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2003年8月,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福建省建设厅、教育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学校房屋建筑和在建项目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精神,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教育局联合对全县中小学建筑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积2.39万平方米,其中危房面积2.15万平方米,该站出具鉴定报告,限期拆除。
2000—2008年,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检、抽检,组织全面建筑质量检查18次,监督建筑工程250项,监督工程面积89.93万平方米,验收工程250个,合格率{bfb}。
三、招标投标
1993年,对全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行专项鉴证和备案管理。按规定,国家预算内建筑项目的合同以及建筑面积在1200平方米以上(含12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国家预算外工程项目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否则建设银行不予办理拨(贷)款和结算,城建部门不予签发开工报告,工程不得开工,同时规定,县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律使用统一文本签订合同。1996年,县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办负责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1999年,县招标办先后制定《大田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标底管理的通知》,规定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招投标。规范招标造价标底管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和不正当竟争,招投标工作由暗箱操作转变为阳光运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2001年,县政府出台《大田县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产投资和国家融资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单项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璜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招投标。2003年,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32人,组建招标投标评标库,届时随机抽取4—6名评标人员到场评标。通过招标投标,节省建设资金,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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