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用xxxx作字号该罚吗?(转)

2007年3月 1日星期四 商标世界-第3版各版要闻

他人用xxxx作字号该罚吗?

 案情

  A商标系某企业在针织服装、内衣上注册的中文商标,于1999年被认定为xxxx商标。江苏省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于1997年注册成立,其制售的电动车在车身及车篮上都以显著的文字标明“A电动车”。经调查,连云港市工商局某分局经检队认定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拟对其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2万元。

  分析

  办案机构内部对本案有三种意见:

  一、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构成商标侵权,可以依据《商标法》予以罚款。我国对xxxx实行跨类保护,A电动自行车厂在车身及车篮上突出标明“A电动车”,暗示该电动车与xxxx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联想”,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了xxxx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合理地利用了xxxx的信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予以罚款。

  二、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企业名称也是经过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应当受法律保护。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在车身及车篮上突出标明“A电动车”,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

  三、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构成侵权,但不可以罚款。理由是:首先,《xxxx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xxxx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主要靠行政程序解决。其次,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y}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xxxx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xxxx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的行为不符合第(一)项,因为电动车与内衣显然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也不符合第(二)项,因为其在电动车车身及车篮上使用“A电动车”是使用企业字号而不是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对“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从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予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局海州分局 丁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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