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撤职官员复出,瓮安撤职官员也复出,复职原因语焉不详,复职形式多样却不清晰。面对公众质疑,问题官员复出,该怎样让程序公开透明?问责风暴愈演愈烈,公众叫好之后又心存疑虑,各地出台领导问责办法,标准不统一,面对地方法规的差异,又该有怎样统一明细的法律依据?《新闻1 1》为您解析。
演播室主持人(董倩):欢迎收看《新闻1 1》。
在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县委书记,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被发现,人家早在去年就已经复出了。
另外一件事,就是黑砖窑事件中被撤职的副县长最近也被曝光说,人家早就另有任用了。那么面对这样的消息,媒体当然又是一痛口诛笔伐,虽然说这已经早就成了一种惯例。但人们的考虑是,到底是公众的情绪过于敏感,以至做出了过激的反应,还是说有关部门实在是太爱财了,还是说问责制本身就是需要有完善的地方,今天我们特别请到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听听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问责官员复出,本身应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人非圣贤,熟能无过。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给予他一个复出的机会,这体现了制度的理性,但我们现在需要问的问题是官员的复出需要有哪些条件,需要有哪些正当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官员的复出就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种复出就有点像“躲猫猫”,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么问责制度本身可能就需要被问责。
主持人:那我们就通过几个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来看看各方面对此问题的争议。
解说:本周以来,接连两则问题官员再次复出的消息,成了各大媒体报道和关注的焦点。
今天《中青报》等媒体发表评论指出,带病官员在事件后迅速违规复出的情况屡屡出现,充分说明了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相关部门对于那些违规决策的官员责任追究不够。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关于官员问责制度的讨论也随之热烈起来,媒体也在总结和反思着官员免职、复职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
在舆论看来,2003年非典时期,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而2008年被有的媒体称之为“官员问责年”,从9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因为襄汾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特大火灾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出现,全国各地20余名官员失去原有职务。而进入10月,又有数名地方官员相继落马的报道,重新刺激了公众刚刚冷却下来的神经。
尽管问责风暴在去年可以说是持续发力,但还是有专家站出来泼了冷水,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问责体系还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甚至带来丢卒保车的问责秀、假问责的问题。
而当这两天又有官员复出的消息进入我们视线的时候,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制度的思考。有媒体指出,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
就在前两天,广州市刚刚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媒体报道,从4月1日起就将实施的这个办法,将对官员过失问责进行科学规范,在广州市的这份办法中,问责的方式一共有八条,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内容。
当我们拿来重庆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问责的方式重庆有七条,成都有六条,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州的办法显得更加细致。进一步比较我们发现,问责方式中,最重的方式,广州的描述为免职或建议免职,成都也是如此,而重庆的却是劝其引咎辞职,这种不同显示出各个地方在法律规定上还缺乏统一性。
另外,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广州的暂行办法中规定,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而在重庆和成都的暂行办法中,我们没有找到相关内容。
针对各个地方对于官员免职和复职的规定,《文汇报》的评论指出,各地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相互之间内容不统一,而且还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另外,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也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由此看来,官员复出机制的完善同样急迫,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利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如今,面对现实生活中一个个真实发生的事例,相关部门如何回答百姓的质疑,又该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在官员的免职、复职问题上,我们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本文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