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继续推行《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及其他法例所定的不同条文,{zx1}发展概述如下:
建议将把有抽绳童装上衣及手提式吹发器列为重大产品风险
1. 有抽绳童装上衣
委员会建议把风帽、颈位、腰位或底部有抽绳穿过的若干类童装上衣列为重大产品风险,并征询各界意见,截至8月2日为止。建议涵盖于颈位及风帽配有抽绳的2T至12号尺码童装上衣,以及腰位及底部配有抽绳的2T至16号尺码童装上衣。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授权委员会制订规例,订明任何消费品或消费品类别的若干特征可构成重大产品风险。
2. 手提式吹发器
委员会亦建议把未符合自愿性标准UL 859或UL 1727内所订防浸保护规定的手提式吹发器列为重大产品风险,各界可于8月2日前提出意见。自愿性标准UL 859(家用个人美容安全标准)于1991年起生效,具体说明若干类手提式吹发器及其他家用电器的防浸保护规定。同样地,UL 1727(商用个人美容电器安全标准)详细列明由合资格人员在商业机构如美容院、理发店或商业工作室使用的美容电器防浸保护规定。
委员会估计,超过95%在美国出售的手提式吹发器符合现行的自愿性标准。2009年仅发生3宗回收个案,当中涉及36,300件缺乏防浸保护的手提式吹发器;至于抽绳童装上衣,则有23宗回收个案,涉及526,193件产品。从这些数字明显可见,抽绳童装上衣较手提式吹发器构成更大的风险,更值得委员会关注。
附属于的及标签建议规例
经《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修订的《消费品安全法》制定的认证及检测规定,适用于各类受《消费品安全法》内的消费品安全规例或其他相类似规例、禁令或标准规管的产品,而这些产品进口的目的是供消费、仓储或商业分销。此外,《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发出证书,证明根据产品测试或合理的测试计划,上述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规例、禁令、标准或条例。《消费品安全法》亦订明儿童产品的检测规定,适用于受儿童产品安全法例规管的产品。《消费品安全法》亦要求上述儿童产品的生产商或自家品牌必须向认可第三方机构提供足够样本进行测试,以符合适用的安全法例。此外,《消费品安全法》亦要求委员会实施计划,让生产商或自家品牌为符合认证规定的消费品贴上合格标签。
委员会根据上述法例提出了建议规例,为合理测试计划、符合法例要求及儿童产品持续检测等问题订立规定,并就此谘询公众意见,截至8月3日为止。建议规例亦涉及符合认证规定的消费品的消费品零部件的检测条件及规定
委员会提出建议,为消费品零部件制定检测条件及规定,让业者显示其产品(全部或部分)符合所有适用规例、禁令、标准及条例。这些条件及规定在以下情况适用:
获发一般合格证书或《消费品安全法》第14(d)(2)节内所订儿童产品合格证书的支持理据。
作为《消费品安全法》第14(a)节内所订合理检测计划的一部分。
作为《消费品安全法》第14(d)(2)节内所订儿童产品持续检测标准及方案的一部分。或符合与消费品检测相关的任何其他规例、禁令、标准、指引、政策或方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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