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报废标准等相关规定

根据现有汽车、摩托车报废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在此列举部分车辆使用年限:(一)摩托车的使用年限是8至10年,而在广东省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两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经过检验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3年;(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符合标准则可延长使用年限;(三)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四)轻、中、大型载货汽车、营运(非出租)大客车、全挂车、半挂车、牵引车的使用年限均为10年,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五)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货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其中20座以上的出租车,经检验符合标准可延长4年;(六)特别注意的是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和办理车辆过户;(七)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一日内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此项目不收费  

六、补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所需提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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