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2008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2009-02-13

      1、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退货按调整前的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2、2008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下调至1%;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上调至25%;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上调至40%。


      3、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明确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4、2008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起申报时启用。


      5、2008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6、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7号):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5mg细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7、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颁布(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颁布,将1994年以来已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无铅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含铅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附有范围注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0、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2009年1月1日起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国产、进口用作乙烯和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分别给予免征消费税、返还已纳消费税。航空煤油缓征消费税。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纳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扣除已纳消费税。2008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库存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石脑油、润滑油原料按每升0.2元、燃料油原料按每升0.1元,在2008年12月税款属期一次性扣除。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11、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无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含铅汽油每升1.4元。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含蜡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同时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2、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对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确系非正常销售的成品油,依照税收征管法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企业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申报,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超期且生产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依据征管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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