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某县工商局接上级转来的投诉信,称该县《××供气》杂志大量发布广告,造成广告市场混乱,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经查,《××供气》是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办的刊物,属于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该出版物一月一期,面向天然气用户免费发放,存在广告发布事实,但无广告内容违法情况。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城市供气及相关配套业务、广告业务。
意见分歧:
就如何监管《××供气》杂志发布广告问题,工商干部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dy}种意见认为,《××供气》的主办单位天然气有限公司虽然有广告业务的经营项目,但《××供气》一月一期应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且未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气》属于期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虽有广告业务,但《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所以,此案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1997年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违反规定的由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供气》存在广告内容违法问题,工商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如果该出版物存在广告发布问题,没有广告内容违法行为,应转交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
笔者看法:
大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特定行业系统内部发布,但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把“本行业”扩展到其服务对象。如供气、供电、供水等部门,涉及千家万户,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发给用户,除宣传本单位行业相关规定、工作经验、用户知识以外,也发布商业广告。
199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规范管理。该《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并且对违反这一规定者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由此可见,《××供气》是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其进行监管,应首先适用专业性更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规章,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布广告的罚则,并且授权由新闻出版部门行使处罚权。
《××供气》刊登的广告显然不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它由企业内部科室承办,利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发布广告,且广告内容仅占其十分之一篇幅,以《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规范显然不妥。而《××供气》的编辑出版单位也不是国家批准的报刊出版单位,不属于《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所以工商机关以无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其查处也不妥。《××供气》刊登内容、发放范围是否构成非法出版物要由新闻出版部门进行认定查处。所以,工商机关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擅自发布广告行为,应移交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工商机关应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内容的监管,其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进行监管。{zh1},某县工商局将该投诉转交当地新闻出版部门,请其依法处理。
□杨永斌 武宏升
2009年10月,某县工商局接上级转来的投诉信,称该县《××供气》杂志大量发布广告,造成广告市场混乱,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经查,《××供气》是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办的刊物,属于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该出版物一月一期,面向天然气用户免费发放,存在广告发布事实,但无广告内容违法情况。该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城市供气及相关配套业务、广告业务。
意见分歧:
就如何监管《××供气》杂志发布广告问题,工商干部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dy}种意见认为,《××供气》的主办单位天然气有限公司虽然有广告业务的经营项目,但《××供气》一月一期应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且未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气》属于期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虽有广告业务,但《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所以,此案应依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1997年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违反规定的由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供气》存在广告内容违法问题,工商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如果该出版物存在广告发布问题,没有广告内容违法行为,应转交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
笔者看法:
大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特定行业系统内部发布,但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把“本行业”扩展到其服务对象。如供气、供电、供水等部门,涉及千家万户,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发给用户,除宣传本单位行业相关规定、工作经验、用户知识以外,也发布商业广告。
199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规范管理。该《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并且对违反这一规定者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由此可见,《××供气》是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其进行监管,应首先适用专业性更强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规章,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布广告的罚则,并且授权由新闻出版部门行使处罚权。
《××供气》刊登的广告显然不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它由企业内部科室承办,利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发布广告,且广告内容仅占其十分之一篇幅,以《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规范显然不妥。而《××供气》的编辑出版单位也不是国家批准的报刊出版单位,不属于《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所以工商机关以无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其查处也不妥。《××供气》刊登内容、发放范围是否构成非法出版物要由新闻出版部门进行认定查处。所以,工商机关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擅自发布广告行为,应移交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工商机关应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发广告内容的监管,其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进行监管。{zh1},某县工商局将该投诉转交当地新闻出版部门,请其依法处理。
□杨永斌 武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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