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等27个单位建立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厅评价字[2010]1号
关于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等27个单位建立
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福建、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部海事局,中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社厅函〔2009〕504号,见附件),同意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等27家单位建立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本地区鉴定站的规划,继续加大建站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鉴定站数量适应当地从业人员鉴定需要。
二、要加强鉴定站的管理,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严格执行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程序,确保鉴定质量。
三、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为鉴定站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要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
有关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站标牌、申请交通运输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用户等具体事宜,请与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丛英莉;联系电话:(010)65299037;传真:(010)65299034;电子邮箱:。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9〕504号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公安部消防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6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27个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6个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2个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3个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6个供销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6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8个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20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管理,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强化鉴定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 1. 新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2.
3. 新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4. 新建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5. 新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6. 新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7. 新建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8. 新建供销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9. 新建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10. 新建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11. 新建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12. 新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13. 新建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