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一方面,监理人员要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在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同时,有权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国家服务;另外,监理活动既不同于施工企业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监理企业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企业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应的技术服务性报酬。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来实施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独立性 独立性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明确规定,监理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去履行服务的一方”,监理工程师应“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2001 年 5 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中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是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三方”,它与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当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企业的正常工作。监理企业应依法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成立自己的组织,并且根据自己的工作准则,来行使工程承包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认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不得同工程建设的各方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必须保证监理行业的独立性,这是监理企业开展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3.公正性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必须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jd1}的公正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一方面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义务,竭诚为客户即建设单位服务;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绳,独立、公正地解决和处理问题。公正性是对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是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力求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为己任的。监理的任务决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循科学性的准则,即必须具有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必须具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问题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的能力,能够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而这种科学性又必须以工程监理人员的高素质为前提。按照国际工程管理惯例,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他们需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发给岗位证书,方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 监理企业只有拥有了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队伍,以及科学的、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监理理论方法,才能满足建设工程监理科学性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个性质,政府管理部门、业主、承包商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各有侧重。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工程监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遵纪守法,更关注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请来的,在施工管理中应该站在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需要的是监理工作的“科学性”、“服务性”;承包单位一方面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另一方面有可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对立面,往往需要监理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社会公众对监理的期望是希望他们把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更关注监理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