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无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处理规则- 刘洋律师的日志- 网易博客

第二篇 无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处理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影响到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问题。《{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有了具体的依据,但在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方面,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这样规定,认为合同虽然被确认为无效,但是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对当事人仍有一定约束力,也即合同并溯及地确认为自始无效。但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客观来讲,合同有效与无效对建设方来讲没有区别,因为建设方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所以建设方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符合公平原则。有的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指参照合同约定按照扣除利润后的成本价格支付工程款,理由在于:依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施工方履行合同的违法所得应一律没收。本人同意{dy}种观点,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继续性契约,继续性契约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的行为,仍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这样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其次,建设工程竣工合格后,建设方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建设方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若建设工程确认无效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扣除利润后的成本价格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人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发包人少支出了工程价款。再次,《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解释》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规定,属于取缔性规范,也即当事人因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而应受到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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