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家庄故意伤害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接受委托后查阅的相关卷宗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庭审调查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认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中加害FHQ致其掌骨骨折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刑事诉讼法》{dy}百六十二条{dy}款第三项关于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规定,公诉方对被告人LH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一、本案{dy}次法医鉴定书、被害人陈述、案件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对本案的基本的逻辑推理判断形不成LH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证据链条,下面分别予以阐明:

1、案发当天的真实情况。

LH出生于一个军人家庭,一直老实本分,家教非常严格,特别是其父亲在从事公安处工作后,对其要求更加严格,故其无任何不良行为,这有居委会,单位等部门的证明为证。。

起诉书对案件发生当天的事实指控,是由于范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歪曲回避了关键事实而得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案发经过及当时特定环境的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证言的表述中应当可以认定LH无对范加害致其轻伤的犯罪行为。根据综合情形,案发当天的真实全面情况应当是这样的:

2002年7月29日,LH、FHQ等十余人在灯光球场踢球。。在争抢中LH的手碰到了FHQ,连忙道歉,但FHQ开口便骂,并且一拳打在LH脸上,并继续打李,李的眼镜被打掉(眼镜被打掉有王伟证词证明)并开始追打LH,LH高度近视且有散光,根本看不清情况,且非常害怕这个名气很大且有打架前科的人,一直后退,退出十余米后,安宏刚抓住LH衣服将其拉倒,并伙同FHQ对被xx的LH拳脚相加。后LH挣扎站起后,安、范二人仍按住其头部打,当LH感到头部被重重打了一下时,FHQ便大喊:我的手,我的手,这时LH已跪在地上,安宏刚这时也停止了殴打。后两人分别都去了医院。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相对于有过打架经历且被判刑的FHQ(有其陈述及长安法院的相关卷宗为证)的陈述而言,LH的供述有更高的可信度,并且LH的叙述符合生活常理而无任何捏造痕迹,一个高度近视无任何打架经历的人被打掉眼镜后能否如范所述进行追赶打击。此点,请法庭在认定时给予充分注意。

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推理,如果李打范,范是被动的,那么应当是李追着范打,但事实却是李被打的退了近20米。石家庄律师咨询。

2、FHQ的陈述不符常理且矛盾之处明显,显然有捏造嫌疑。

首先,FHQ称:“LH碰到其眼部后还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当FHQ推了LH一下时,LH便对其拳脚相加。”这不符合事实,据石家庄市炼油厂及LH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多方证明,LH一向与人为善,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LH绝不可能作出这等过激行为,碰到别人还动手打人,而因参加团伙斗殴致人重伤的范在当地名气极大,他恰恰应当是其叙述的LH的角色,对对方拳脚相加。石家庄法律咨询。

第二,FHQ称LH打人时,FHQ便用手抓LH的衣服。这也不符合常理,当一个人被打时,{dy}反应应该是反击或退逃而绝非抓对方衣服,事实上,一开始是FHQ打了LH而非抓LH的衣服,这有 等人的证言证明。FHQ撒谎的目的之一是制造其弱者的假像,而更重要的则是掩盖后来李退让时其与安宏刚拉住LH衣服以不让其逃脱并追打LH的事实。所以,FHQ当时并未拉烂LH的衣服,而是同安宏刚一起向前追打李时,拉住衣服不让李跑并继续殴打才把LH衣服撕破。LH衣服被撕破只能证明自己是在向后退时被范等人拉住衣服不让跑接着打后的结果。如果是范被打退,他拉LH的衣服还退什么,也不可能拉破,因为都是一个方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第三、FHQ在骨折当时未觉而是以后才知道,这更是没有道理,都说十指连心,况且是掌骨骨折,其这样陈述xx是为了掩盖骨折是击打LH头部所致,请法庭充分注意这一细节。

请法庭注意的是,FHQ的两份陈述有一定差异,第二份陈述明显有编造痕迹,因{dy}份证据是案发次日作出,所以应当比第二份证据更具客观性,即应当以{dy}份证据为准。

3、各证人证言间互相矛盾,且多数证人与范关系密切,仅凭上述证据,xx不能证实LH伤害FHQ这一事实。石家庄法律咨询。

法庭调查中,被害人及各证人对案情作出了主观且相互矛盾的陈述,不能因相互作证而认定其主张成立。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各证人与被害人关系非同一般( 与FHQ曾经同住一个宿舍,而 则在案后亲自送范去医院, 等人也一同随去看望),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明规则,由于证人证言与被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各证言间存在的不能正常解释的矛盾,各证人证言对本案将不具有证明力。请法庭合议时给与充分重视。

证言中 三人证言证明内容较详尽,这里作一分析。石家庄律师咨询。

从法庭调查可以看出,此三人因案发当时距离现场最近,而对案情作了较为全面的叙述,然而就是这可能成为公诉方观点最有力支持的证据却出现了难以正常解释的矛盾,使公诉方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观点。矛盾之处如下:

(1) 和FHQ均称LH对范进行了殴打,但是,赵魏两证人却明确地说是范李二人互相击打。

(2) 证言中明确说明,其在范李中间将二人拉开时,范一只手抓着李的衣服,另一只手则护着头部。但是FHQ在刑警中队的陈述中却说当LH打他头部和脸部时,他双手护着,然后抓LH的衣服,紧接着就被LH摔倒在地,{zh1}才是被人拉开。安宏刚叙述的FHQ一手拉衣服,一手护头的情节在范的叙述中不曾出现,而范自称倒地的情节在安的叙述中也未曾出现。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3) 自称未参与拉架,而 却均明确的说 参与了拉架。

综合分析本案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范的陈述与各证人证言对案件过程讲的过于简单,并且他们所讲述的都是事件的单一阶段,并没有提到范是在哪个阶段骨折的。而LH的供词,过程的三个阶段清晰、明了,两者形成了鲜明对比。范的骨折应当发生在过程的结尾阶段。因为一个人在手部骨折的情况下,不可能没有察觉没有表现,也不可能还继续撕打。而范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中,对此没有提及,只是说拉开后感觉骨折了,这是不可信的。石家庄法律咨询。

以上不合理或严重矛盾之处,并非出在案件的细小情节上,相反,却是在非此即彼的关键之处,在如此问题上出现如此明显的不相符,是没有任何正常理由可以解释的。可是有一点十分引人注意,那就是四人的描述,其叙述的过程只能导致“掩耳盗铃”的故事重演!三人偏袒FHQ,却不想弄巧成拙,暴露了自己的破绽。所以,如此证据,将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其观点。

二、对事实经过的进一步分析。石家庄律师咨询。

1、事情的真正恶化起因,是由于范主动动手打人引起的。这点有范本人陈述为证。范2002年7月30日的笔录中有“我上前推了他”。足以认定。

2、从打架的路径分析,也是范打李,李防卫躲闪。因为是李被打退了近20米。哪有一直打别人自己还退闪的。而且李衣服被撕破也证明是范追着李打(因为拉衣服是为了不让LH跑以利于打击)。

3、从双方病例记录分析,也是李被打,且被xx。因为李全身特别是背,腰,头部等均有伤,而对方除了手部,其余无伤情记录。

4、李高度近视,且有散光(有配镜单为证),一开始范就打掉了李的眼镜,李的眼球充血,病例上有记录。当时李根本就看不清,怎么能和他对打,甚至把他xx。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5、范比xx壮的多,且有参加团伙犯罪斗殴被判刑的经历,在当地名气极大,李从小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记录,怎么会能把范打成如其描述的那样。

6、李病历上头部的大包也证明是范把李xx后继续打,而非其它。因为李身高1.82,范高1.74左右,只有李倒后,范才能用力将其头部打出大包。

7.如果李确有如此大的力气,可以打人成这样,那应当是拳拳都能把范打伤,但实际上范并无实质性其它伤害。石家庄律师咨询

8、范到医院后李的亲戚还找范要讨公道的情形,这证明是李被打了。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以及{dy}次鉴定结论,均存在明显漏洞。非但各个证据不能相互支持,而且各个证据间存在众多矛盾,所以根据以上证据,xx不能认定LH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dy}百六十二条{dy}款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石家庄法律咨询。

被告人坚持自己是清白的,相信事实就是事实,法院是公正的。诚然,判决伤害罪对司法机关是一件平常的案子,但对于一个无犯罪行为,且一贯遵纪守法的青年来说,公正和清白更为重要,而且,判决不慎,可能会影响一个良诚公民的一xx展,相信尊敬的法庭定会慎思而后结案。

谢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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