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西中院民一庭顺利调解了一起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
这起案件要从2008年3月说起。本案原告李文芳应聘至格尔木水电宾馆工作,一年后因帐务出现偏差,李文芳回家后再没有到单位上班,2009年4月格尔木水电宾馆以李文芳无故旷工达三日以上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李文芳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发放加班费,无故辞退原告为由,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因未签订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以及补发加班工资共计5万余元。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格尔木水电宾馆承担因未签订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10821.96元,驳回了原告李文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文芳不服,上诉至海西中院,依然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此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院审理的{dy}例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对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能力的实践考量。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法律规定提出这种要求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而本案中,李文芳并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该宾馆属于服务行业,其生产特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轮休制的工作方式,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已充分说明并同意的,鉴于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很难得到支持。但考虑到上诉人李文芳系下岗职工,家庭比较困难,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李文芳能够坚定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推动《劳动合同法》在我州的全面实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格尔木水电宾馆作为国有企业,其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应以此为戒,故合议庭确定了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审判工作方针。
调解工作在庭后迅速展开。合议庭人员首先向水电宾馆负责人解释了相关法律知识,指出它们在管理中的漏洞,希望他们以大局为重,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入手,充分考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水电宾馆本着化解矛盾、扶贫救弱的态度同意支付15000元,作为对李文芳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因上诉人李文芳的母亲生病住院,李文芳未到庭,承办法官又拨通了李文芳的电话,向她简述了案件审理情况,当面指出其上诉请求中不合理之处,鉴于她本人失业,母亲又病重,家里急需用钱的状况,法官建议她理性的考虑水电宾馆给出的调解意见。听完法官的一席话,电话那头的李文芳已泣不成声,一再对法官的帮助表示感谢,当即表示愿意接受15000元的补偿。水电宾馆负责人也对法官促成了本案的调解表示感谢,并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在格尔木服务行业做好遵法、守法的模范。
今年以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且呈现类型多样、矛盾突出、难以调解等特点,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增加了民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也丰富了法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调解、释法理的工作方法和意识。为{zd0}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作者:陈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