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保养老保险补缴及个人账户管理_济南社保在线济南社保代理服务 ...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我市于1994年1月开始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1993]济劳险字第28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怎样计算?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30%,单位22%,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例:某企业职工,于2007年6月办理补缴2001年1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2001年实际工资月收入低于当年的缴费下限492元,那么他补缴2001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492元,年基数5904。具体计算如下:
    1、补缴比例:30%;2、补缴系数:1.7;3、2001年社平工资9840。
    4、补缴年度(2007)上年度社平工资19031。
    企业补缴金额=19031×(5904÷9840)×22%×1.7≈4272(元)
    个人补缴金额=19031×(5904÷9840)×8%×1.7≈1554(元)
    总金额:4272+1554=5816(元)
    注:数值由计算机根据一定舍入规则计算得出。
    三、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入手续?
    1、受理: 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及缴费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凡未在我市就业或参保的人员,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转出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以下材料:职工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向职工原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材料为缴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职工本人档案、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2-1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复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2-2随军配偶其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时需出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3、记帐: 经审核通过的,在转移单正面加盖“个人帐记已串接”及经办人章,并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续记个人帐户后,转至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
    四、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出手续?
    1、受理: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1-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1-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确认个人缴费年限、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确定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补缴欠费。
    3、审核无误的,帐户管理环节结清封存个人帐户,为转出人员出具《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济南市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帐户记帐明细表》。其中:
    3-1 跨统筹地区转出的,结清封存其个人帐户,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签章后,将《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
    3-2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出办法同本条{dy}、二款。转入地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到缴费核定环节做缴费人员减少,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五、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对帐手续?
    1、发放对帐单: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提供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对帐形式。要求参保单位领取帐户通知单后,根据本单位年度缴费申报情况,对缴费个人的帐户通知单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核对,并负责在签收领取后的10日内,将帐户通知单个人留存联发送并指导缴费个人进行对帐。个人帐户对帐无异议的,由缴费个人在帐户通知单企业留存联上签字,缴费单位负责将此联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2、审核: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更正,打印正确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将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六、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第1项: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
    1、死亡者生前缴费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继承额时,向缴费单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委托书、退休人员还应出示《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退休(退职)人员减少表》原件、复印件及《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2、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按规定继承。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结清封存其个人帐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计算继承金额。
    3、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签章后,通知缴费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审批表》,到社保财务领取继承金额。
    第2项: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退还
    1、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出境卡》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移民签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
    2、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结清封存其个人帐户,打印《基本养老保个人帐户退还审批表》,计算退保额,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签章。
    3、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签章后,通知缴费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个人帐户退还审批表》,到社保财务领取退保金额。
    第3项: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
    1、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需要提交的材料:职工死亡及死亡原因证明、《户口簿》、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根据《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 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在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不包括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死亡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除由法定继承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入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亡人员直系亲属500元丧葬补助费。其中,死亡人员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本人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满一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机构出具《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审批表》,通知缴费单位领取。
    3、缴费单位持《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遗属申领抚恤待遇审批表》到市社保办统筹管理处,个人帐户管理岗位复审,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签章,到市财务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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