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在线支付,要多支持民企_瞬雨_新浪博客


随着行业监管的日益清晰,支付宝等网络支付业机构将结束在法律监管真空中运营的现状。央行日前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开始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xxx收单等等支付服务都在监管之列。该《办法》甫一出台,立即遭遇广泛的媒体反响和热烈的争议。笔者认为,这次监管规定是一种适时创新,但也要注意对民营支付机构的支持。

 

《办法》出台后,很多人担心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成熟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受到发展制约,甚至被银行系统的“超级网银”政策性地取代,进而有传闻说它们届时会被“暂停接入”。由于为广大网民所依赖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所以在关于《办法》的讨论中受到最密切的关注,这样的担忧很容易理解。但在我看来,金融领域这次新出台的监管规定应该是一种适时的创新,与上次电子商务领域出台的实名制监管规定具有不同的意义。

首先,电子商务的所谓实名监管直接面对广大的中小创业者,很容易构成对他们创业热情和发展效率的一种束缚。而支付领域的监管落实到电子商务领域,面对的则是服务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这些支付服务的机构和企业需要为更规范的发展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中小创业者和参与交易的广大客户群却并不受羁绊。其次,《办法》所规定的1亿元全国准入门槛、1年申请期限和对违法纪录的限制,几乎对目前活跃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构成任何准入障碍。

不能不承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生产利益的{zd0}化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化为标志,而交易利益的{zd0}化则以协议交付过程和支付过程的分化为标志。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能够在鱼龙混杂、在“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互联网上,在二手商品、假冒伪劣和xx名品同台叫卖的市场上建立起一整套关于交易的行为准则和信用平衡,所以能够承担起电子商务的破冰重任并为其开创良好发展势头。从咨询机构发布的若干公开报告来看,从2008年开始,得益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网络购物大幅度成长。而且,不仅仅局限于C2C,以{zy1}和支付宝的合作为标志,B2C市场也开始大规模采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为全球化背景下的电子商务活动创造了自由发挥和充分发展的空间。

因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流程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支付平台的技术水平、交易稳定和信用支撑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都存在马太效应,支付宝在C2C领域的成功本身也说明这一点。从相关咨询报告中,我们发现最近三年网上支付交易规模急剧飙升,增幅接近网购增幅的四倍。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独立企业架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搭建自己的电子商务;所以将来电子商务对第三方支付的需求将越来越趋向于企业级应用,而不再是简单的C2C。随着电子商务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也面临着新的产业升级。

同时,由于支付平台客观上存在资金截留效应和伴生的经济利益,通过设立支付工具来敛财已然成为某些无良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虚假电子商务项目的驱动力,这也是一些商场、超市等传统商业企业大打“购物券”“预存卡”一类擦边球的真实目的。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必要的行业门槛,越来越多“滥竽充数”的支付机构会应运而生。在这样的趋势下,设置一定的行业门槛,将符合要求的服务商纳入合法范畴,对于去芜存真、对于规范支付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实际上,在《办法》出台之前,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行业,已经就许可证制度进行过长期深入的行业研究、探讨和技术准备,甚至在呼唤许可证的“靴子”尽快落地。所以我们看到,作为行业先锋,支付宝对此的回应是“管理办法对行业是好事,将积极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对获得牌照持乐观态度”。

 

不过在《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对民营支付机构的支持,防止国企借助金融垄断地位进行“国进民退”式的行业侵占。尤其在银联与VISA的国际支付大战如火如荼的当下,支持银联胜出不等于压制支付行业的民营力量。

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投资为主体的经济刺激方案和拉动消费的迫切需求必然要求创新的金融道路。全局性地认识电子支付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作用,对于整个银行业可能承担的更重要的经济角色具有现实意义。国内金融界总是认为只要掌握了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就掌握了金融业的主流和命脉。在很大程度上,这个认识并没有太大偏差。但面临市场和需求的双重推动,中国的金融创新在全球经济格局下显得越来越重要。庞大的市场和旺盛的需求挑战着行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瓶颈,使得国内金融业产品的应用(特别是高科技产品)成为生存发展与需求最脱节的领域。从发展的眼光看,金融创新的推动力量往往先诞生于小型的金融机构,比如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先于银行而动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也是如此。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权重太大,因此这股力量往往被人忽视。

国内以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创新的现状是:经济危机之前,架构僵化的时期不敢创新,担心无法预知的非经营性风险和压力,经济危机环境下又担心创新风险导致经营性失败。在我看来,电子支付专业服务商对金融业的参与,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困境。金融产业当前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局面容易造成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而阻碍行业创新的情况,同时因为金融创新市场缺乏竞争而造成对经济复苏的动力不足和效率低下。因此对以民营的电子支付服务商进行鼓励和支持,实际上是金融业从细分环节进行分割创新,在保证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开市场限制。

国务院上个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开放传统由国企垄断的行业领域,金融领域即使不说是首当其冲,至少也是赫然在列。因此,对非金融主业的支付机构加强监管,应当以不伤及其创新能力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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