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dy}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三章 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xx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xx的项目采取xx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xx、规定的利息率、xx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zg}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xx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xx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xx合同和xx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5月2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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